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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临震脱逃”的法理与德理

  范美忠一再声称他的这一跑并没有违反《教育法》,说该法“并没有规定在地震时,老师一定要救学生”,也有不少评论者认为范美忠的行为只涉及道德而与法律无涉。从法律对人的行为的具体指引来看,确实如此,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哪一部法律、哪一个条文明确规定地震发生时教师有保护学生的义务。但是,法学基础理论告诉人们,法具有概括性,不可能对人的各项具体活动设置一一对应的行为模式。也就是说,包括义务性规范在内的法律规范只能做到“疏而不漏”而无法完成“密而不漏”。易言之,法律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不大可能做到对更多具体行为的调整和规范。因此,具体问题和个别行为只能在抽象规则和一般模式中找寻适用空间。
  就范跑跑“临震脱逃”这一具体行为,至少可以从四部现行法律中翻出能够对应的一般义务规范。第一,《教师法》第8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二,《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4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四,《防震减灾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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