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WTO政府采购协定》——我国建筑法律体系面临WTOGPA冲击之一
谷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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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向WTO秘书处递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定》(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为WTOGPA)谈判的初步出价清单。这意味着我国加入WTOGPA已经为时不远,也意味着国内相关法律体系将与WTOGPA相衔接,未来面临较大的调整。
在认识《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WTOGPA)之前,人们可能并不是特别清楚一个国家的建筑市场分为公共和私人两个市场。
在美国公共建筑市场,按照《联邦采购条例》的规定,除了法律明确所载的例外情形,在WTOGPA覆盖的采购范围,为了政府用途使用联邦政府预算拨款的机构,不论是政府部门、国有公司或私营企业,只能采购国内工程材料或美国指定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的工程材料,只能采购美国制造或指定国家供应商或最不发达国家所提供的最终产品,或美国制造或最不发达国家或者指定国家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除非没有接收到此类最终产品或服务的报盘或投标,或者产品数量缺少或者服务能力不足,无法完成采购要求。即便在后一种情况,法律对采购人所要求的程序也是非常严格的。《联邦采购条例》对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国内产品的组成部件、工程材料、最终产品、国内工程材料、指定国家最终产品、国外产品、国外工程材料、国外供应商、评分因素、国外报盘、国内不能获取产品、美国最终产品等概念的内涵分别进行了界定。在加拿大,建筑服务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从业者必须从某一省或地区的建筑师协会获取许可证,申请许可证的供应商必须首先通过加拿大的资格认证,作为供应商的外籍建筑师在取得为期一年的项目许可证的前提下,方可从事建筑服务。在菲律宾,根据菲律宾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在基础设施服务的招标采购过程中,须尽可能选择那些利用国内资金、使用国内资源和雇佣国内专业人士的公司,国产物品和原料享受优惠待遇;政府机构、属于政府或受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企业进行政府采购,若采购金额总计100万美元以上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必须进行回购;政府采购水、电、电信、运输等基础设施工程,应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供应商须由菲籍人士控股60%以上。在马来西亚,外国工程师必须在母国注册成为工程师,至少应当有10年经验,并且在马来西亚境内的时间一个日历年内至少为180天;外国工程师要获得临时职业许可证,一般都要经过马来西亚的本国公司向马来西亚工程师局证实无法找到能够胜任该工作的本国工程师;一些特定工程项目,马来西亚工程师局才会批准外国工程师获得执业资格,但须得到承揽该采购项目的马来西亚公司的担保,且执业资格仅在该特定项目期间有效;外国工程师不得独立于马来西亚的合伙人开展业务,或担任工程咨询公司的主管或股东。此外,作为供应商的外国工程公司可与马来西亚的供应商合作,但须由马来西亚的工程公司负责设计并向国内主管部门提交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