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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的检察监督

行政权的检察监督


陈军伟


【全文】
  孟德斯鸠说:“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或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法律应该和该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1]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已有一百多年,期间经历了巨大的迂回和曲折,付出过惨重的代价和损失。对于现代化的路径,人们远没有达成共识。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同时又是在发展和转型中的大国,这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现实。百余年列强的欺凌,一直萦绕的强国富民梦想,用历史的眼光看现实,从历史的角度期待和追求未来,是这个民族长久的心态。她仍然需要适度的中央权威,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维护国家的统一,实现崛起的梦想。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最大的政治现实。必须针对中国的问题和需求来设计改革调整我们的制度,而不是按照某种法治或司法制度的理念来设计改造。我们试图论证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必要性、合理性及监督的具体方式。中国有监督的历史传统,监督的思想契合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相对分权制衡所付出的制度成本较小,减轻政治振荡和社会纷争,有效利用现有制度资源。这是一种在现有体制内的探讨,一种建设性的探讨。托克维尔认为“制度的源始并不在于构设与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2] “一个民族的实践创造了它的法制。”[3]
  一、权力及其背离
  权力是什么?这是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中经久不衰的话题。权力是一种力量,权力是一种能力,一种控制,一种关系。它广泛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尤以政治领域表现最为突出,产生的振荡也最为强烈。在汉语语境中,权力就有政治上的权力之意。[4]以至于我们谈到“权力”每每给其贴上“国家”或“公共”的标签。人类社会中,劳动是人自身存在的前提。在劳动中人与人之间发生联系,使人成为社会性的人。人与人间的联系紧密、复杂、广泛。人的需求是无限的,人类所拥有的资源是有限的,劳动所创造的产品是有限的,在能力上也是有差异的,于是一部分人就可能影响、控制、支配另一部分人。这种影响、控制、支配的能力、力量就是权力。本质上权力是人与人间的利益关系。拥有权力便拥有获取资源的可能性。
  权力意味着资源的拥有。如同资源的可交换性一样,权力也具有可交换性。它可以脱离主体并通过一定媒介进入流通领域,权力与权力可进行交换,权力与资源也可进行交换。在交换中权力被有意识地满足着主体这样或那样、合法或不合法的种种需求。在契约论者看来,人民为追求自由、幸福、美好的生活,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建立了国家和政府,国家权力具有了公共性。至少在理论上,国家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它行使的目的是为全体人民的。人民一般不能自己亲自行使权力,而是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行使。为行使权力,人民设计出了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系统。由此,近现代社会逐渐实现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并在二者的张力中力求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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