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过于强调满足合理诉求,情大于法。司法并不对所有合法权益都给予保护,司法审判本质上乃是一种思维判断工作,实践中必然产生主观认识与客观情况不一致的情形,如:有的案件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差异,裁判难免与事实不符;有的案件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出现上诉失权、申请执行失权、证据失权等情况,虽然其利益是合法的,但依法不予支持;有的特殊案件的处理,如高楼抛物案、二奶继承案等,还有探索、总结、再认识的过程,同案不同判也很难说有错判;有的案件,虽然在程序上、分析说理上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实体处理是正确的,可以不发改、不再审。所有这些,都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客观现实,对这种现实,我们应当持承认和包容态度,不能以“满足当事人合理诉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由,对原裁判结论加以指责和改变。领导接访以终结纠纷为目的,追求个案公正,而司法审判是以维护整个社会公正为目标,有时为了全社会的“大”公正,可能牺牲个别人的“小”公正,领导接访与司法工作在功能上是存在冲突的。
4、突出领导作用,淡化具体办事机构的作用。各类审判业务部门是为群众服务的具体办事机构,与群众接触量大面广,是维护群众利益的主体和基本力量,只要真心为民,严格依法办事,就能最大程度减少和化解上访。领导应当总揽全局,统筹兼顾,调动各类审判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带领广大法官去实现一个个目标。领导不是包办代替者,不能忙碌于具体工作。无论领导权力多大,无论他们多么公正无私,其结果也只能解决巨大信访量中的极少数问题,领导接访永远不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主渠道。而将某日定为领导接待日,领导又不能保证任何时候都能按原计划接访,领导接访就容易流于形式,还可能引来领导作秀的批评。更为严重的是,领导接访越多,范围越大,纠错力度越强,对上访者的引导和心理暗示作用就越强,上访者会认为问题的解决还是领导说了算,将实现诉求的希望寄托于领导个人,将领导接访作为包治百病的救命稻草,同时又踩住本地领导负有息访责任的软肋,往往故意采取过激行为扩大事态,千方百计进省进京,向高级别的领导上访,借机向本地领导施压,提出超出政策法律界限的无理要求,而这些要求一旦作为特例满足,又引起其他上访者争相攀比,形成无理上访的恶性循环。与此同时,上访者心中会淡化各类审判业务部门的作用,各类审判业务部门就门庭冷落,且容易滋生“等待领导指示”的消极依赖心理,弱化责任感,影响其化解矛盾主力军作用的发挥。在司法权威衰退的过程中,如果我们不是选择加强司法权威,而是选择以领导权威来弥补或取代司法权威,则国家就会有偏离法治轨道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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