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导接访制度的弊端
1、处理问题的标准与司法裁判不一致,增大推翻原裁判和上访者实现上访要求的可能性。(1)决策标准多元。领导接访,除考虑法律规定外,还要考虑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完成上级交办的息访任务,有利于展现领导的执政水平,有利于维护本地形象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有利于中心工作和宏观政策的推进等,领导决策实际上是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之间寻找平衡点,处理意见是兼顾各种因素后作出的,带有浓厚的“特事特办”色彩,这与《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
法官法》“法官必须忠实执行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比,其决策标准显然要宽泛得多。(2)领导处访不限于案件当事人请求范围,案外问题如住房、低保、子女就学就业等也一一属于解决之列,几乎是有求必应。这将使上访者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案内问题解决了,当然皆大欢喜;即使案内问题未解决,案外问题解决了,也不枉上访一遭,反正上访进行到底就有实惠!决策标准多元,增大了推翻原裁判的可能性;解决问题不限范围,增大了上访者实现上访要求的可能性。领导接访的上述“优势”,无疑对上访者具有极强的吸引力。
2、破坏既判力和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有损法的秩序价值。司法工作有其自身特点,法官忠实执行
宪法和法律,根据公平、正义和良知独立裁判,司法重过程甚于结果,只要经过正当程序的裁决就视为公正的裁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官无悔判”、“一事不再理”,无论终局裁判有无误判,当事人必须执行,禁止当事人和法院对终局判决所确定的事项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诚如罕尔斯布里法官所言:“在司法界可能有人认为这样或那样的判决是错误的,提出正义是什么的问题,这确有不便之处,甚至是灾难性的不便。但是,若要一再反复改判的话,那么在真理面前也好,在事实面前也好,势必永无终止地上诉法院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法律首要的任务就是确立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规则,以追求并保持社会的有序状态,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领导接访并不禁止重复访和越级访,认可重复访违反既判力要求,认可越级访违反程序分阶段逐步进行的要求,重复访和越级访都是反程序的行为。法治需要树立和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保障生效裁判的终局性,没有权威也就意味着没有秩序,没有权威的司法因为得不到社会的服从尊重也就不成为司法。无限制的信访申诉,反复进行复查、再审,势必导致案件的审判永无终结之日,甚至有的领导要求,案件定性和处理没有错误,但是程序上、工作方法上存在一定瘕疵,也要法院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和赔偿当事人损失,以求得当事人息诉息访,致使人民法院的威严被破坏殆尽。难怪有人感叹:“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权威,从历史上来看,已降到了最低点,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