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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法治防范与控制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的主要条款包括: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第278条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90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子,第292条的聚众斗殴罪,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第296条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的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的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涉及的主要条款包括:第15条“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第33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3)《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的主要条款包括: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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