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调解制度。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调解是在冲突出现而又没有升级前,第一个到达现场的化解者,是遏制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先头部队。当事人寻求调解意味着不希望矛盾升级,此时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效果好,成本低,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化解机制。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调解。其中的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根据
宪法、
民事诉讼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12]。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确立和肯定,人民调解制度也是一样。目前,虽然多部法律已就人民调解工作作了规定,但立法并不完备,且都过于原则。所以,要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立法,它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巨大作用。
3、培育社会缓冲与消融机制。各种民间机构、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等是社会成员交流感受、诉说委屈、发泄情绪、提出建议的渠道,能及时、适当地让不满情绪和不同意见得以宣泄,避免矛盾和冲突在社会领域的过度压抑、聚集甚至总爆发,减缓甚至避免社会成员对政府的直接对抗[13]。因而,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引导、规范社会中间组织建设,赋予其相应的权利。
(三)法律控制机制
群体性事件出现以后,只有做到快速反应,准确定性,果断决策,才能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动权,将可能产生的后果控制在最小程度。应当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要明确答复,立即解决;应该解决而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理解;对于无理取闹的,要晓之以理;对严重违法的,要果断依法处理,决不扯皮推诿。
1、及时准确定性,果断依法处置。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正当要求与违法行为、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面对这些问题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迅速、科学、准确、依法定性,依法处置、依法追究责任。判断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