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法治防范与控制机制

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法治防范与控制机制


The discussion on the prevention by rull of law and control mechanism of the unexpected mass incident


杨连专


【全文】
  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指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群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领导之间、群体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以经济利益为主要内容的,采取围攻、静坐、游行、集会等方式对抗国家机关甚至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根据公安部门的披露数据,群体性事件数量从1994年的1万多起已经上升到2004年的7万4千多起,增加了六倍多,参与的人数从1994年的73万人次上升的2004年的376万人次,增加了4倍多[1]。可以说,群体性事件,特别是突发性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成为考验政府执政能力的关键指标,正确认识和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于确保社会平稳运行、减少社会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点及成因
  (一)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点
  1、时间特点——事发突然,演变迅速。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形成过程或长或短,但发生一般都非常突然,而且演变迅速,当事人为了扩大声势,往往相互鼓动,组织串联,采取大规模行动,人数众多,规模快速扩大,在数小时至数日内引起数千人甚至上万人参与。如2004年10月18日发生的重庆万州事件,从一般的争执到上万人的群体冲击政府仅仅几个小时的时间[2]。
  2、行为特点——情绪激动,行为过激。突发性群体事件一旦形成,群众的情绪相对比较激动,甚至失去理智。主要表现为大声呼喊、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拉标语、挂横幅、堵塞交通要道,甚至毁坏公物、打伤机关工作人员。
  3、主体特点——对象复杂,动机多元。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初期,参与人的性质比较单一,一般都是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但随着事件的发展、时间的延续和人员的增多,参与人就会变得愈益复杂。如,有的是事件的引发者,有的是左右事件发展方向的骨干,有的是对事件扩大和恶化起推波助澜作用的附和者,还有的是因为事件扩大而滞留的人员。群体性事件虽由群体共同完成,但他们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观心态是不同的,如,有的故意制造事端,进行破坏活动;有的浑水摸鱼,趁火打劫;有的是不明真相,随大流而参与其中;有的则是出于好奇,参与围观、凑热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