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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意识(三)

  由于权利本身就是社会的产物,权利意识的形成和成熟必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个人生活、经历背景等等,当不同的国家地区之间存在着社会管理模式、文化观念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时,仅仅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引进,必然会导致实行上制度移植后的“水土不服”。 要使得所借鉴的制度具有生命力,必须走与本民族传统相结合的道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今的中国社会正致力于法治现代化建设,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快法制的发展进程,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法律移植工作,同时也在大力培养公民的现代化法律意识,尤其是培养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和维护,对他人权利的理解和尊重。实际上,从已完成法治现代化的国家的实践看,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与其说是法律知识的普及还不如说是权利意识已经植根于公民的观念之中。
  从另一个角度讲,法治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如何正确处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依法治国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依法治国,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在组织体制上需要一整套互相制约的机构设置,但对权力滥用最有效的防止方法是强化民众的普遍的权利意识。一个国家如果权力常常被滥用,其原因往往是这个国家的民众缺乏普遍的权利意识,它构成了权力滥用的社会基础。一个国家权利意识的形成、发展以及能构成对权力滥用的有效防范,尤其是能形成对权力和权利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需要民众普遍意识到:公民权利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唯一源泉。权力的活动、运作都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要制止权力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权力平衡。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如果一个社会的民众权利本位心理发展不成熟,则会形成权力本位,权利义务关系设置中以权力为优先,实施过程中则易出现权力傲慢和权力专横,对权力的监督流于形式,权力界线模糊,非法要求民众履行义务的现象泛滥。只有完善成熟的民众权利本位心理,才能以此为基础构建完善的法治,立法者和执法者才可能设置为完善的民众权利意识的社会基础能够接受的权力运行模式。
  当前我们要着力于培养全体社会公民的法治情感和权利意识,在加快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重视法律制度的权利意识因素的培养,消除法治的物质、制度、技术成份与权利的意识、精神、观念、价值成份的分离和脱节,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与互动,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与我国国民的权利认知要求相吻合,使我国的民族法治精神与现行物质制度相匹配,唯其如此,法治的两要素———物质“硬件”系统与精神“软件”系统才能达到内在的统一。权利主体在其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强烈的权利意识是推动法治完善和健全的强大的力量源泉。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寻求救济的愿望日趋强烈,维权意识获得了高度的体现。“抛弃传统应该看成是新事业的一种代价;保留传统则应算作是新事业的一种收益”[14](P440)。 “我们只有在既不回避历史,又能与现实共进的前提下才能构建起中国人自己的权利意识,才能真正走上法治现代化的道路”[15](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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