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们的传统权利意识的检讨,最为突显是人的权利意识。普遍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缺乏权利意识,只有义务观念,表现为非常消极的法律心理。这种结论其实是以西方社会的权利义务观为参照系的。事实上,中国古代不仅没有权利义务的提法,同时,由于人们的身份地位及行为模式皆由“礼法”设定,“孝”是家庭和家族内部最基本的规范。家长的权力极其广泛,夫权和族权则是父权的扩大和延伸。这些权力直接影响到王朝赖以生存的家和家族的稳定,和封建制度的命运息息相关。在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法律伦理竭力维护上尊下卑的等级特权制度,从物质基础上看,这是由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另外一方面,儒家创制了意识形态伦理规范,当它和在农业生产中被强化了的血缘关系结合了起来的时候,便使得这种血缘关系变得神圣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最终形成一种新型的家内关系,即宗法。人们之间为保护与被保护、控制与被控制的依附关系,人们所关心的不是平等对等,而是和睦和谐,社会成员需要认知的是自己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并不需要去了解纯粹个人的权利,故也就没有明晰权利义务的需要,更谈不上权利意识之说。在这样一种严格有序的等级社会中,中国封建社会延续了上千年。
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思想领域,西风东渐,西方各种思想流派被引进到国内,在法学领域内,许多法律概念不断的被引入,尤其是随着1902年沈家本、伍廷芳设立修订法律馆,兴办法律学堂,起草法律,我国正式开始了西方法律的移植工作。但是在移植过程中,则多是对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制的照抄,未能结合中国国情进行改造,这种做法实际上与两种心态有密切关系:一是认为现代化即西化,西化得越彻底,离现代化的理想就越近。于是中国近代许多先行者都犯了一个同样的错误:那就是置上千年的中国社会文化传统于不顾,一味的仰慕实现了工业现代化、进而完成了社会现代化的西方社会,企望在制度上一步到位完成中国的社会变革。二是对用坚船利炮攻开中国大门的西方列强既仇恨又警惕,希望实现“以夷制夷”,为中国寻找一条立国的捷径。在这种急于“立中国于世界强国之林、重塑中华昔日辉煌”的良好愿望之下,“不加改造地复制了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这也就当然地,不可避免地会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发生冲突,出现观念上制度上的再生性障碍”[13](P38)。
由于各国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历史背景,特别是民众权利意识的差异,使得社会的发展进步不可能以某一个国家某一个地区为样本照搬。而象公民权利意识这样的属于观念形态上的东西,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本土性,更何况中国古代的“仁义”礼法制度已经如此成熟,修齐治平独善其身的观念受到如此推崇而缺乏权利意识甚至贬视权利的追求,这样一种权利意识缺乏的社会里,不可能随着某种静态法治制度的引入而被冰释。我们近代的法律制度既移植于西方,自然是由于该制度在西方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已经现实地将西方社会引入了现代化的轨道,但被我国近代思想家所忽略的是,这一成功与西方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权利意识形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其历史的特例性。实践证明,引进一套法律制度并不难,但要破除一种旧的观念、改变业已形成的社会价值观则不是一朝一夕、一人一事所能成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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