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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改进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刑时期,新旧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不断交锋,造成我国司法自由裁量权运作中大量的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一方面,成文法内在的局限性和新型立法变革的不尽完善,造成了我国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得不经常自由裁量的局面;另一方面,我国法。官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同时由于自身水平的缘故,难以正确、恰当的行使自由裁量权。针对现实中大量对司法不满的现象,本文分析不合理行使司法裁量权的几点原因并试图提出一些想法。
  (一)、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水平较低。很多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很少了解什么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在什么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的程度以及相关的其他问题。
  (二)、法官司法裁量的运作过程透明度较低,这一情况集中反映在我国的司法裁判文书制作上。我国现行的司法裁判文书存在以下小足之处: (一)、结构简单,很少能全面反映全部诉讼活动中诸如起诉、立案审查辩护、代理等诸方面的内容。 (二_)、基本反映法院的意见和态度,对其他诉讼主体的意见和主张则反映不足; (三)事实叙述过于简洁且有法官主观片面性色彩; (四)证据表述多用“上述事实、证据确凿”等笼统词语,法官根据什么认定事实难以体现;(五)判决理由部分法理性论述短少,缺乏说服力。 由于司法裁判书比较简短,加之合议庭成员意见以及审结报告对外保密,使外界无法确切了解法官的思维和自由裁量的过程。
  (三)、我国司法界缺乏对司法自由裁量的指导原则。历来我国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就大多数人的看法而言,“法律”只是指已经明确的、或是成文的制定法规则。这种看法有很大可能造成法官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而拒绝审理疑难案件的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些公民合法权益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示子以保护那么这些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司法救济。 当然,由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运用得当自不必言,但一旦被滥用,便是对法律本身的威胁、挑战。因此,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控就成为前面所述问题的最终落脚点,也是司法自由裁量权能够得到正确行使的有效保证。
  三、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监控
  第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得以正确使用的前提条件。法律条文是死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能正确行使,关键的一点取决于法官自身—法官的专业素质,法官的道德理念,维护法律公正与公平的责任感,使命感。在当今社会条件下,要求每一位法官都具备如此高的执法水准显然还难以做到,但这应是一个努力方向。法官作为一个国家的执法者,是应该肩负起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行为的历史责任的。有关“一旦允许法官在法律条文之外适用法律的话,会很难控制”的担心不无道理,所以把好法官自律这一环节至关重要。首先,应提高法官准入的门槛条件,对那些欲将进入法官行列的人需从程序和条件上严格把关。我国推行的统一司法考试是一重要参照条件,对那些已经身为法官的人,定期考核,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允分发挥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在法学理论研究力面的优势,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为法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依托。
  第二,建立重大案件审判与裁决的听证会制度,使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尽可能地做到公正与公平。听证会制度的实质就在于广泛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反对的意见,以做到兼听则明。在我国,听证会制度日前还仅限于适用在行政处罚、立法程序和价格制定二大领域中,在司法审判等其他领域还未涉及,但在像美国等国家听证会程序已运用得非常广泛,对一些影响广泛、案情重大的案件审理,举行听证会已是司空见惯的事,听证会这种形式对于公开法院审案过程、接受各界监督,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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