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观上的善意和注意的义务
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授予当事人随心所欲的权力。它只是将法律的任务即解决纠纷,。把社会承认的公平合理观念所要求的东西加以实施和使之具体化。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理所当然地担当着实现社会公正的角色功能。因而法官的正义理念和角色发挥直接影响着法的实现程度。因此。为了实现法律的正义,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指法官不得有任何偏私。不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之名而行偏私之实,理想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因此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方面要求发挥法官的创造性精神和能动性,克服法律自身的局限性,竭力善意的作出特定环境下最合乎情理的、公正的判决,另一方面又应当不为他的那些不受限制的个人欲望、偏私所左右。如前所述,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根本目的就是根据正义的考虑,通过法官创造性的司法,使法律从僵硬走向灵活,从保守走向开放,更好适应特定情况下公正合理的需要,进而减轻现行法律可能带来的严酷和不公正〔4〕。反之,如果法官怀有不良动机,非善意地行使这种权力,则可能导致法律的更加严酷和不公正。一般说来主观的善意应包括以下内容:不在结果中含有私人利益、不有支持或反对一方的偏见,裁量理由合理、判决符合法的目的等。
法官的裁量的是一种司法意志,代表了国家的司法权。故这种权力必须在正当的范围内即情势所需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的行使,不应达到侵损法治的程度。不得牺牲一般公正。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尽注意的义务。
3客体是具体的个案事实
由于社会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这些个案事实都是独特的、纷繁复杂的,自由裁量权便应这些独特的个案事实的公正合理的需要而生。其行使的过程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单个具体的个案事实以实现个别公正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法官必须对照法律条文详细考察这些独特的个案事实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效果,并参考社会需要作出最合乎情理的、公正的判决。这个过程中。个案事实是自由裁量权运作的起因又是其运作的归宿,即自由裁量权因个案事实而产生并以公正合理解决个案事实为其根本目的。总之,只有将法律规定与具体事实相联系,也就是须用法律来解决具体案件。即事实与法律有关联性时。才会发生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问题。
4客观上作出合理裁决、实现个别公正。
这种裁量行为是联结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纽带和桥梁。存在于每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是司法过程的必要技术。同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是法官动用其慧和经验,全面考虑相关因素辩证合理地运用律于不同情况的过程。因而裁量行为也是理性的辩证的思维推理过程。作为一种司法技术,裁量为有必要遵循一定的技术性原则,以保证选择理。作为一种辩证的思维推理过程,所有的裁量行为都须是理性的、有说服力的,并给予当事人以平等的机会借各种论证和推理的辩论来谋求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二、我国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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