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改进
王新
【摘要】本文通过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分析,结合我国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几点改进的想法。
【关键词】司法自由裁量权;认识;状况;监控
【全文】
2001年1月8日,19岁少女麻旦旦被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以“卖淫嫖娼”为由,非法讯问23小时,后泾阳县公安局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行政拘留15天。经检查麻为处女,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县局的错误的处罚决定。麻旦旦以市和县两级公安局为被告诉至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500万。经两审:麻仅获赔偿74元。法院理由是精神损害赔偿不在赔偿法范畴,法院是依法办案。此案引起了社会对司法自由裁量的广泛关注。同时司法公正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成为法学界最热门的话题。今年的许庭案前后判决的巨大差异又使裁量权问题成为焦点之一。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褒贬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权之所以引起了诸多争议,主要在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有人认为自由裁量权给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提供了空间。正如许多文章所指出的那样,司法自由裁量是一柄双刃剑,对它要有正确的认识。
一、对司法自由裁量的认识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法学家提出的重要法学理论。它的本意是指在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过程中,为使判决公正合理,法庭或法官可以灵活运用法律规范的权力。其目的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协调,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使法律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公正转化为具体公正。对此可以引用英国丹宁勋爵德戒条“一个法官绝对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1〕对于司法自由裁量权我们应该正确理解,把握其合理运行的要件。
1主体
司法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裁量特权。〔2〕只有在具体诉讼活动中直接参与该案审理的法官才得以行使这项权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认定和取舍证据和适用法律条文上,必然运用自己智慧、经验并根据当时社会需要在正义的天平上判断冲突各方的利益并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解决具体发了纠纷。之所以强调裁量的主体是法官。这是因为,法律的基础是“人为的理性,只有受过法律训练,有法律经历的人才会正确应用”。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智慧要求对什么时候规则不适用以及什么时候适用明文规则会产生错误保持高度敏感。很明显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官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