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评价上述这些观点并没有“是”与“非”的标准,它们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制度安排存在的合理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环境中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应当采取不同的模式,而不是一刀切的,没有适应任何情况的具体制度安排。例如国有企业改革攻坚阶段应当采取财政主导,因为只有财政才能真正承受得起改革的历史成本;而在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状况下应当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主导,因为只有财政的公共职能与一般市场主体经营职能进行实质性分离,才能保证不发生利益冲突。因此,这就要一部具有真正生命力的国有资产法,必须全面考虑到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对编制模式有不同要求,使法律所界定的基本权力关系具有足够的包容性和弹性,使之能够在不同环境中与不同具体的制度安排相协调,而不会发生基本权利关系的冲突和法理上的危机。现实改革表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必然加大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保基金支出,所以国有经济改革不能脱离公共财政预算与社保基金预算而进行,必须建立国有资本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的统一预算体系,实行三种预算的统一和平衡。但是,应当杜绝因为社会职能的承接、失业人员和分流人员的安置等开支而任意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变卖,导致国有资产形态的变化和资产的流失,使政府权力过度侵蚀国有资产。
将人大纳入监管体系之中,将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难题。因为人大天然享有审批各种政府预算的职能,而这种审批职能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采取虚实结合的方式,协调资本经营预算与财政公共预算之间的冲突。一方面,人大从出资人的角度享有相机授权不同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的权利,另一方面,人大从
宪法赋予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角度享有进行政府重大决策和预算的审核权利。这两方面的权利可以避免不同制度安排产生的法权体系的冲突,保证权利来源具有超然性和一定的独立性。同时也可以直接从全体民众利益的角度,约束政府部门因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带来的各种决策和协调问题。
具体做法是:(1)人大进行三大预算平衡,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机构之间的权力和利益冲突,进行技术与信息协调等问题,例如组织三部门进行统一的中长期预算编制,统一预算的口径,并进行三大预算的统一审批;(2)同时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监督与审计国有资本预算的执行结果,对国有资产的调整进行外部监督工作,防止政府过度介入,使国有资产调整符合国有资本中长期预算,约束相应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的随意性和无限制性;(3)将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授权于不同的管理机构,然后根据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的特性,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冲突。
第七,从世界范围各国管理国有资产和进行国有资产立法的经验教训来看,人大积极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前瞻意义。这些经验教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