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角度来看,国有资产与全国人大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无因管理”关系,而不是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全民代表的合法机构??全国人大对于全体公民的国有资产具有自然的受托权利,其所有权只能授予全国人大代为行使。④
从公法和私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特性是十分复杂的,将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权利给予全国人大,将有利于这些资产的分类管理。国有资产一般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一方面要作为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主体,归私法调控,另一方面它归全民所有,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一些公法进行调控。这种公法与私法的两面性将使政府机构享有最终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出现前面所述的两难性。而行政性国有资产只有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的特性。作为行政性国有资产直接使用者的政府,如果直接成为这些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将不利于这些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因为这无疑会产生“球员”与“裁判”同体的问题。
而从一般
公司法和其他市场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来看,政府权力进入市场往往会成为市场资源配置的最大敌人,政府权力只有在受到相当程度的约束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为市场主体的委托人,否则其两面性的弱点就会被大大强化。
第六,全国人大实质性介入国有资产的监管,将有利于协调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国有资产战略调整”与“社会整体和谐发展规划”、“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为立法机构提供一系列立法技巧。⑤
在国有资产立法中,不仅要面临前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权力体系的问题,而且还要面对一系列技术性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围绕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的争论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财政部承担,还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或是两个部门共同承担?二是国有资产预算是否应当涵盖所有的国有资产,还是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型国有资产进行分别编制预算?三是如何构建公共预算与国有资本预算之间的关系?针对这些问题,不同部门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和相应的理由。例如财政部门专家认为(李兆熙,2003),国有资本预算应当与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及其他预算一样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统一几种预算不仅有利于这些预算的协调,而且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而国资委相关专家(国资委,2005)却认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果不能形成自己独立的资本预算体系,仅仅是财政部和企业之间的一个“漏斗”,这一体制就会流于形式,不能长久,最终这些机构会被财政部吃掉。另外,这些专家也认为,财政部的社会公共预算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般功能决定的,它与其他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致。国资委的资本预算是由我国的公有制决定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功能,好比赛场上的“裁判员”功能和“教练员”功能,其收入必须分开。而另外一些专家却认为应当实行双主体编制模式。因为,即使建立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也与财政部产生千丝万缕的关系??改革成本补贴、社会公共预算资金向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转移、资本经营预算向社会保障预算资金转移。双编制有利于两部门工作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