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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国人大参与国有资产监管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第四,在宏观层面利用全国人大的力量,可以从根本上弥补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解决现有管理机构“角色冲突”的问题,构建有效的国有企业管理体系。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一个先天缺陷。那就是国有独资打破了传统公司内部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利制衡结构,因此国有企业的权利体系安排要么为公司内部人控制提供了法律的便利,要么为政府过度干预提供了桥梁。如何弥补这种治理结构上存在的缺陷,决定了新型国有企业管理体系的监管效率。一般而言,局限于企业内部的权利体系的调整难以真正弥补这种缺陷。因此,国有资产法在规定监管体系的权力关系时,必须从宏观权力制衡的角度上做文章。
  事实上,现代公司制度不仅是社会分权制衡原理的微观运用,也是以社会分权制衡结构为社会基础的。它是社会整体治理结构的一个缩影。在政府垄断了对国有企业监管权力的前提下进行微观企业内部权利制衡改革(例如监事会制度)是无法摆脱上述的尴尬,因此引入人大因素,可以改变这种局面,使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在改革和发展进程中逐步引入真正的权力制衡因素。用宏观分权制衡代替企业内部分权制衡,用多层次交叉监管代替单向垂直监管。
  当然,国有企业监管权力在宏观制衡的法律安排,将全国人大推到监管的序列之中,可以改变现有监管体系中政府角色的尴尬和矛盾。按照十六大精神构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确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政府建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授权该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国有企业出资人的活动。这种管理体系对于企业而言,既是“老板”又是“婆婆”,而对于自身而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角色冲突的大量存在不仅不利于弥补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使之成为合格的市场经济资源配置主体,反而会使这些缺陷更加严重。在法权上由全国人大拥有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授权国务院及相应特设机构履行出资人权力,同时与国务院拥有对这些机构的监督权力,无疑将从制度上解决上述的角色冲突问题。
  第五,由全国人大代表全体人民和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同时将具体的管理权力授予国务院下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实施,保留一定人事监督、财务审计、预算审核等监督与协调权力,将有利于“国有资产法”建立在统一、合理的法理基础之上,从而有利于从长远角度调整各种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建立起一部立足目前权力格局、同时着眼于未来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法”,使之具有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进行不断调整的生命力。
  根据宪法第一章第2条和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因此,由全民所有制引申出来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应该属于全体人民,应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出资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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