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研究和事实证明(world bank,2005;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2004),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最为主要方式集中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内部人控制导致的国有资产形态的变化和价值的流失;二是政府官员寻租活动导致的资产转移和价值的流失;三是政府部门因为各自部门的利益导致的资产形态、功能和使用领域改变而产生的价值损失。而这些方面产生的原因都可以追溯于“政资不分”与“政企不分”之上。虽然相关专家和国家主管部门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改变这种状况。但是,局限于政府内部的调整和改革都无法完全超越政府自身利益的约束,都难以约束政府自我权利扩张导致的对国有资产的侵蚀。即使对于十六大后的现行体制,也会出现十分严重的问题。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建立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似乎可以起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的作用。但是,这种做法在本质上只是在机构上进行了职能的分离,使政府机构间有一定的专业化分工,并对政府的不同职能机构有一定的隔离作用。事实上,这种在政府内部机构之间的专业化和隔离,并没有真正对政府权力与企业权力进行了隔离,而只是改变了政府权力传导的机制,政府行政权力依然可以通过人事任免、资源约束等途径直接干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活动甚至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使之按照政府行政利益来履行出资人权利,即机构分离以及政府内部职能的分离,不等于权力分离。
即使建立了诸如国有控股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等中间缓冲层次,政企不分的问题依然严重。由于政府直接控制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人事任免权,既而控制了中间层次的人事任免权,这将导致:(1)中间层公司和企业屈从于政府的局部利益,中间层公司与政府间的责任边界模糊,导致中间层公司既有资产保值增殖的“老板”责任,又有社会稳定的“非老板”的政府责任,承担各种政府社会公共性事务,如为社会稳定、重大节日和政绩工程“做贡献”。(2)国有资本运营和处置完全成为地方财政状况的附属产物。(3)中间层公司出现“二政府”和“行政复归”等现象。
正是从上述意义上讲,将全国人大的因素引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之中,将有利于我们寻找到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的改革思路和政策力量。例如,如果全国人大有国有资产专职监督管理部门人事建议权或关键人物的审核权,那么,政府意志就无法完全左右这些监督管理机构的行为。另外,如果全国人大通过资本经营预算方式对地方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相对统一的事前安排,同时通过财务或重大企业决策审查进行事后审核,那么地方政府也难以完全根据局部利益对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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