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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国人大参与国有资产监管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第二,在法律上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全体人民和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并授权国务院及相应下属机构管理国有资产,可以从根本上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权力具有超然性和包容性,从而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摆脱政府机构之间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所存在的难以克服的权利冲突和利益冲突,使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外部力量和约束的疏导下逐步走向和谐,并逐渐增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权力的独立性。
  社会各界对于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重要性早已达成共识。八届、九届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国有资产法”纳入了立法重点规划之中,并于1993年组织相关人士进行了起草工作。其间也出台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9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但是,经过10多年的争论和探索,国有资产法起草工作始终处于争论不休的状态,各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运行都不尽如人意。导致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1)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种纷争和冲突在本质上反映了现有不同部门和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力冲突,如果不从产生权力冲突的本源来考虑立法的出发点,而只是就问题说问题的应对性立法,就无法界定出既符合法理和资源配置规律,又能够立足于现有权利格局、引导权利冲突良性发展的国有资产法。1988年的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的“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以及2003年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都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当时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但是,这些体系都没有解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间的权力冲突问题,都没有能力走出这些权利冲突的羁绊,引导这些权利冲突走向良性循环,使之服务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结果就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权力在利益和权利冲突中不断弱化,最终失去合理管理国有资产的功能。(2)从过去的历史经验教训看,国有资产管理中权力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国有资产监管权力完全来源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也只是在政府内部进行职能的转变和机构的调整,其实质就是,政府各部门的权利格局进行权力的划分和重组,从而无法跳出政府权利体系,使国有资产管理具有一定程度独立于政府及其相应职能机构的超然权利,无法在名义法权和实质权力上构建出真正能够隔离政府权力过度侵蚀国有资产管理的“防火墙”,寻找到政府权力制衡的力量。
  我们知道,不管政府法规如何进行调整,政府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它无法阻止自己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各种妨碍国有资本正常运行的行动。因此,即使在政府内部利用各种法律规定清楚国有资产权利的界限,也无法防止其公共职能部门与国有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与下属机构之间的权利冲突,同时也无法阻止这些权力冲突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管理权利被架空、管理权限重新分配的局面。所以,即使考虑到改革复杂性需要政府力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和相应资产管理的主导者,我们也需要在名义上将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归于全国人大,使之成为政府权利的约束者、政府内部冲突的协调者以及权力调整的指引者。
  第三,在法律上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全体人民和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并授权国务院及相应下属机构管理国有资产,可以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有效地约束各级政府和相应的部门根据各自局部利益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和利用,保证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全民利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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