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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应有什么内涵?

  遇事有见地是律师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的另一种外在表现。对遇事不能给出建议的律师,当事人绝对不放心。对一味奉承、迎合当事人的意见的律师,当事人也不会信任,司法人员也会把这种律师看成是当事人的仆役。
  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这一定位,给了律师锻造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的制度条件。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是律师身份的特定要求。我们虽然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好像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地位不平等,但我们也因此少了上级和长官意志的直接干预,即使有某些干预,我们也不必为不听干预而担心下岗或被冷藏,我们也不必为整天对着一个内心厌恶的上司而烦恼,不必为上司给的小鞋而经常失眠。相比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更易于只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负责,只对自己的法律知识负责,只对法律负责。我们可以在办案中,自由独立地发挥自己的思想。我们的行为不能完全独立,但思想可以完全独立。我们的行为不能完全自由,但思想可以完全自由。惟其如此,才能保持律师执业的独立性。
  律师是在社会矛盾的夹缝中生存。律师工作涉及社会上的三教九流,律师经常要在光明与黑暗、崇高与卑鄙、善良与丑恶之间摸索行进,律师要是非分明,不能被同化。在这种时候,具备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律师才能出淤泥而不染。
  七 、律师须有丰富的学识,敏捷的思维,对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要有一定的见解。律师还须有雅儒的谈吐举止,整洁的衣着。
  在社会公众眼里,能通过律师或司法资格考试的人,都是有文化的人,不管它是大专、本科,还是研究生学历。其实律师所需的知识何止于此?律师虽然以法律知识为专长,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但在具体的工作中涉及各行各业,律师虽然不可能成为各行各业的专家,但律师对所办事项的一般专业知识不能一窍不通。
  律师虽然通过了资格考试,但不能认为,律师的法律知识已经够用。通过资格考试只能说明具备了基本知识。法律本是一门精深博大的学问,现实生活的复杂决定了法律事务的复杂。有的律师执业十多年,书架上竟然只有寥寥几本法律工具书,法律研究方面的书一本都没有。这样的律师能有多少文化学识?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资格考试积累的知识必然会慢慢淡忘。社会不断发展,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新法律新法规不断颁布,新理论新观念不断涌现,要求律师的法律知识必须不断更新补充。一本通书读到老的律师,以何应对这些问题?有的律师执业十多年,竟然不知道有《票据法》的存在。真是江郎才尽到如此地步!这样的律师怎样让当事人信服?怎么称得上是法律之师?
  去年某市律协召开业务研讨会,会前几个月就提前通知律师提交论文,并将评奖。律协收到律师交来的论文后,安排秘书处上网检索,结果发现约有三分之一的论文是从网上抄袭的,有的论文甚至一字不改,将别人的名字换上自己的名字就交上来。法律之师竟然有人沦落到如此地步!这真是奇耻大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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