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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应有什么内涵?

  低价竞争和唯利是图的做法已经成为两种现象,如果再进一步发展下去,就会损害整个律师行业,如果成了律师文化的一部分,那更是一种悲哀。对低价竞争的做法,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查处。对收了钱却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的律师,也要依法惩处。
  笔者不反对把律师所做强做大,做强做大可以向当事人展现实力,可以为律师提供更有力的经济后盾,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但我认为中国律师业的成功不在于涌现多个千万元、亿元所,而在于对社会的进步,在法治道路上,中国的律师流了多少辛勤的汗水,律师从社会公众那里是否得到了所期望的评价。世界上年业务收入最高的律师事务所,不要说与世界上年收入排在第500名的企业相比,哪怕是与排在第10000名的企业相比,也是小巫见大巫。中国目前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年收入即使达到两三亿元人民币,与任何行业一个中等规模企业相比,也是一毛九牛。笔者赞成每年对律师行业的收入和分布进行统计,但反对搞收入排行榜。搞收入排行榜一方面会加剧律师行业的趋利攀比,令一方面更会强化社会公众认为律师是商人的看法,这对律师文化的建设有害无益。
  六 、律师须有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既要独立于当事人,也要独立于司法人员。这是律师身份的特定要求。
  中国有句俗语:“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很多当事人也认为,律师收了费 ,就要忠于当事人,一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律师是一颗棋子。这也是我们在影视剧上常看到的律师形象。这等于把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看成是仆役与主人的关系。这是我们律师并不乐意接受的角色。可是,某些律师之执业腐败化的现象,正是造成这种看法的根源。有些当事人请律师,并不在乎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而是想通过律师找门路拉关系,甚至通过律师行贿送礼,也有一些律师通过吹嘘有门路关系接到案源,一些律师接案后不是着手研究案情、分析材料和调查取证,而是马上找司法机关的人员吃吃喝喝洗桑拿上夜总会。这虽然有点“逼良为娼”的无奈,但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这些律师自身欠缺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淡忘了自己的律师身份。这种现象漫延下去,律师将与绍兴师爷无异。当事人与律师虽然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但不是主人与仆役的关系。律师不能将当事人看成是衣食父母,即便他是有钱人。律师应运用法律知识,独立自主地研究案情、分析材料和调查取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以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要求律师第一要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照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做出判断,而不能偏信当事人的陈述,第二为当事人谋求合法利益须以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进行,不能偏听当事人的主张,不能用非法手段达到合法目的。
  在处理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上,律师也须有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这不是要律师横眉冷对,不是要律师自命清高。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应保持热情有礼、不亢不婢的态度。“男律师点头哈腰,女律师打情骂俏”是律师丧失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的生动写照。有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律师呼来喝去,对此我们可以装聋作哑,让他自知失态。有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时间一长,跟律师熟了,向律师提这样那样的“要求”,可能是利益上的要求,也可能是想通过律师出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可以装糊涂,可以婉言谢绝,让他自觉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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