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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应有什么内涵?

  律师与人沟通的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不仅要求律师能说会道,言之入理,逻辑严谨,还要求律师善于将法言法语变成通俗易懂的大众语言,善于将将法律知识融入大众语言,善于将其他专业的术语转换成法律用语以便于法官明白。
  社会活动能力不是与公检法的某些人搞拉拉扯那一套,不是对这些部门的“公关能力”。拉拉扯扯那一套是庸俗化、功利化的社会实践,已接近腐败的边缘,与犯罪也只有一步之遥。不搞拉拉扯扯,如何表现自己的实践能力?其实不然。一个高水平、有正义感的司法人员对拉拉扯扯这一套只有投以轻蔑的一瞥。虽然民间有“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找人”的戏谑,但一个有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的当事人,对拉拉扯扯这一套也只有嗤之以鼻。如果一个纠纷案件靠拉拉扯扯这一套赢了,这也只是一时的侥幸,另外一方面更会降低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使当事人产生“请律师不如找关系”的错误看法。
  律师的全部社会实践的目的在于将法律知识作用于社会生活,“经世致用”,使自己的合理合法的意见和主张能得到理解与采纳,既包括来自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理解与采纳,也包括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与信任。倘如此,律师的社会地位就一定会越来越高。当律师行业的大部分成员都以此为社会实践的目的之时,也就是律师文化成型之时。
  五、律师必须有浓厚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与市场意识相结合。
  在工作实践中,律师常得到的一句羡慕之词是“如今这年头律师真是好挣钱啊!”这句话笔者听过不少,其他律师也一定听过不少。每当听到这么一句“溢美之词”,我总是满身起鸡皮疙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句话不是坏话,好挣钱不是坏事,但如果律师得到的评价仅此一点,那绝不是好事。这句话只认可律师是一个商人。事实上,现在有的律师确实与商人无异,把律师业作为赚钱取利润的企业。律师成商人,虽说不上是坏事,也不违法,但算不上好事。律师的生存和发展须以经济为基础,但如果以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的话,那么就与设立律师制度的宗旨背道而驰。
  导致社会公众认为律师是商人的原因有多种,但有三点来自律师自身:一是行业内部低价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所之间、律师之间必然有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但竞争应定位在服务质量和效率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有的律师办一个刑事案,从侦查到一审,只收3000元,有的律师所,为了抢占金融诉讼服务这块市场,只按银行收回金额的1%收取律师费。在社会公众看来,律师既然可以上天要价、落地还钱,不是商人是什么?二是有的律师唯利是图。现在有的律师一头扎进钱堆里不能自拨,为了收钱乱承诺,案外收费,收了钱却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对弱势群体也不放过。这样的律师已经快沦落到江湖骗子的地步了。三是有的律师不认真办法律援助案,应付了事,这其实也是一切向钱看的思想作怪。法律援助本是律师向社会公众展现自己的才华和良好形象的机会,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认识律师的机会,但由于是赔本“买卖”,许多律师不认真办,有的“大牌”律师更是随意叫人应付了事。现在司法部颁布了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后,由于婚姻、继承、扶养费、抚养费、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等案件禁止风险收费,申请法律援助的人会越来越多,如果不认真办法律援助案,更会让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评价越来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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