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必须有政治的敏锐性,并与使命感相结合。
什么是政治敏锐性?笔者无力给出一个标准的答案,但它与一个人的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意识、品性等的本质一脉相通,是一个人基于对国家、对民族、对政府、对社会、对芸芸众生的思想认识,而在行为、作风上的表现出来的领悟和判断能力,是一个律师的精神品格的外在表现之一。
政治敏锐性不是见风使舵,不是明哲保身,而是善于抓住每一件案的矛盾和焦点,把矛盾和焦点放置于社会各种矛盾中加以分析和对比,判定它的性质,分出轻重急慢,再决定解决的步骤和方法。比如,在代理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破产安置、拖欠工资等群体性的纠纷案件中,律师的政治敏锐性尤其重要。对于这几类案件,首先要看矛盾的起因是由于被征地、拆迁、安置、欠薪一方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还是其超出法律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还是存在某种腐败和不公,还是由于政策性的原因所致。由于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支持其通过法律途经解决,由于不法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引起的,只能耐心做说服工作,如果是因存在某种腐蚀和不公而引起,律师就应建议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进行举报和反映,如果由政策或法律的变化引起,律师可向有关部门坦陈自己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在代理群体性的纠纷案件中,律师宜逐个与当事人协商接触而不宜用集中开会的方式与当事人接触,因为集体开会易导致群情激昂,场面难以控制。对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望又无法协商解决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宜退出为佳,更不宜带领当事人聚众上访或采取其他群体性的对抗行为。律师应有仗义执言的勇气,但律师不应是江湖侠士。法律不是万能的,律师更不是万能的。法律不能保障每一个个案在实体上都得到公平的解决,也不能保证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求均得到充分的满足。如果因纠缠于某一个矛盾而可能引发更多的矛盾的,律师在无力引导的情况下,与其深陷其中不如暂时引退,静观其变,等待时机,否则就有可能把律师自己也搭进去。俗语讲:“留得青山在,不怕无柴烧”。在代理群体性的案件时,律师要将政治敏锐性要放在第一位,使命感要放在第二位。缺乏政治敏锐性,群体性案件就可能转化成政治事件。有同行说得好,律师法律服务的目标是消除矛盾、解决矛盾,至少是缓和矛盾,而不能将法律知识与法律手段变成消极斗争、激烈对抗的手段⑥。
在涉外案件中,律师更要有政治敏锐性。在一件涉外纠纷案件中,我代理的一位美籍华人败诉了,尽管我认为案件的判决有问题,但我还是劝这位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另一方面可以申请再审。这位美籍华人对判决非常不满,扬言要把判决捅给美国的媒体,并要叫美国政府干预。我马上耐心指出,这样的做法无益于解决问题,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在程序上也没有违法,中国独立的司法主权不容外国指手划脚。
四、律师须锤炼出良好的综合实践能力,在社会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
律师应当是一个具有丰富理论知识的实践家,而不应是一个理论家。律师是在社会矛盾的夹缝中生存,如果缺乏良好的综合实践能力,律师将寸步难行。当然,良好的综合实践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实践中历练出来的。良好的综合实践能力包括与人沟通的能力、协调能力、说服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能力、适应能力、分析能力、办事能力、应变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等等,是律师将法律知识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能力,是用法律知识消除、化解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大大小小的矛盾、纷争的能力。比如,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以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各机关团体举办的普法活动,积极送法下乡进厂进社区,积极参与各类媒体的法制节目、栏目,对于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积极争取各类媒体的宣传报道,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共青团、工会、妇联和各种行业协会、团体举办的活动,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时,要积极通过正常渠道争取人大、公检法和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在办案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或司法性文件的漏洞与不合理之处,应以适当形式和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在争取各类媒体宣传报道个案时,要尊重事实,不宜突出律师个人,要兼顾对方。在向人大、公检法和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的时候,要注意措辞,不要带个人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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