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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应有什么内涵?

  我们常抱怨律师执业环境不好,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刑法》第306条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刑法》第306条得以出笼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依我之见,与律师在人大的席位奇少有关。从国家政治生活的角度讲,法律是各种力量对比的产物,人多势众的一方,其意志最容易融入法律条文中。律师在人大的席位少得可怜,寡不敌众,唯有妥协让步。有同行指出,《律师法》在本质上是一部律师管制法,赋予律师的权利寥寥无几,但受到的约束却通篇都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皆因立法机关中律师的声音太微弱。还有律师所的组织形式,目前规定的仅有国办所、合伙所、合作所,但没有个人所,也没有公司法人制的律师所。同为市场中介,会计师、审计师、造价师、拍买师、税务师、评估师等开办的事务所都可以冠冕堂皇地采用公司法人制的组织形式,这种立法上的差别待遇竟然落到专以法律为器的律师身上,这真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古语有云,“大丈夫一室不扫,何以扫天下?”。律师参政议政,当然不能只为本行业谋利益。但是,律师要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要横扫天下不平之事,首先要自己取得足够的空间站稳脚根,否则就会有自不量力之虞。所以律师们应当积极为人大、政府建言献策,积极参加各级人大、政协,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各种合法的民主党派,对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不能光是自哎自怨说自己的政治地位不高。前几年发生孙志刚事件之后,三位博士和五位学者先后奋起疾呼,上书全国人大常委,终于促成《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废除及《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办法》的颁布,这是值得律师界永远铭记的范例。但在这一废一立的疾呼中,社会公众却没有听到律师发出的声音,这真是律师界的失职。
  律师应当积极投身社会生活,深入社会各行各业,积极参政议政,锻炼出良好的参政议政能力。现在,律师中的有识之士已经在努力,已有律师成为全国人大代表。但是名额还不到10个,在全国人大的2900名代表中,所占的比例之低与社会对律师的期望是十分不相称的,律师在地方名级人大中的比例亦然。江平教授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文章里反复呼吁律师要积极参与政治,要成为政治家或政治家式的人物⑤。我们不必过早奢望有朝一日,律师界的精英会成国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一员,但只要我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努力,一点一滴地上进,只要持之以恒,律师的影响力就会日渐增大,国家的政府、立法和司法等机关就会显现律师们或者曾经是律师们的忙碌的身影。
  如果我们只知道抱怨、只知道袖手旁观,而不屑于从身边的事,从一点一滴做起,再过20年、50年甚至100年,也只能是空悲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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