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王朝建立后,田赋征纳仍遵行一条鞭法。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针对“户口日增,地未加广”的情况,规定以现在田赋为常额,固定丁银数量,此后所生人丁,不再征赋。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将固定的丁银首先在广东摊入田亩征收,并逐渐推行于全国,前后时间达150年之久。地税从此称为“地丁”,这就是清朝“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摊丁入地,地丁完全按田亩征收,不论豪绅富户还是一般农民,田多则赋多,无田则无税,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所以,摊丁入地可以说是封建社会中后期赋役制度发展的最后总结,是两税法、王安石变法和一条鞭法中所体现出来的赋役制度发展趋势的最后贯彻,劳役税和实物税最终化合成了单一的货币税。摊丁入地规定地丁银数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丁册为常额,固定丁银(335万余两),这实际上不过是一句空话。摊丁入地后,直至清王朝最后灭亡,田赋附加一直在不断加重。
从历史可以看到,农业税制改革,开始都取到了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但持续时间都不长。而且每次变革,都为后来的加税增费垫高了门槛,使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明清时期的思想家黄宗羲对此作了深刻反思,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被后人称作黄宗羲定律。
(四)农业税制度的混乱时期(1912年到1948年)
从1912年到1927年旧中国进入了历时15年的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承袭清代的地丁、漕粮、租课土地税、附加四大类,另有差杂徭、杂税。由于各地军阀各自为政,财政制度混乱不堪;苛捐杂税日益繁多。据统计,从1922年到1928年田赋税率提高了20%到53%,农民负担明显加重。
从1927年到1948年是国民党政府时期。农业税包括田赋、附加和预征;实行三征:田赋征实、粮食征购和征借。特别田赋附加和三征,超过正税几倍,农民不堪重负。
(五)实行轻税和取消时期(1949年——2006年)
建国以后,党和政府对农业税一直采取轻税政策。其目的是减少农业经济利益的向外转移,使农民得到休养生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1958年颁布的《
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以农业收益额为课税对象,按照标准作物——主粮,标准产量——常年产量计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名义税率平均为15.5%,最高为黑龙江19%,最低为新疆13%;征收实物或折征代金,1999年征实比例为59.7%;有优待减免(如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植树造林等)、灾歉减免(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和社会减免(如对革命烈士家属、残废军人和老、弱、孤寡户等)。1952年农业增加值占GDP的50.5%,提供的农业税25.5亿元,占财政收入13.8%;1978年农业增加值占GDP的28.1%,提供农业税收31.65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7%。2002年农业增加值占GDP的15.4%,提供各种农业税收717。85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