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徐立斌
【全文】
北安市人民法院郊区法庭,自2002年-200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28件,其中离婚案件占464件,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每一个家庭都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不稳定势必带来社会的不稳定,现今,离婚已不再是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家庭的不稳定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为了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笔者就辖区内近6年的离婚案件进行浅显分析,并提出拙见。
一、从近六年数字上分析原因及特点
六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28件,离婚案件占464件,比例为52.3%。2002年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206件,其中离婚案件68件,占受案总数的33%,2003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95件,其中离婚案件69件,占受案总数的35.3%,200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85件,其中离婚案件70件,占受案总数的37.8%,200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74件,其中离婚案件74件,占受案总数的42.5%,2006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62件,其中离婚案件80件,占受案总数的49.3%,200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06件,其中离婚案件102件,占受案总数的49.5%。2003年比2002年上升了2.3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2年上升了 16.5个百分点,仅仅6年时间,离婚案件逐年递增。
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 结婚时间短,离婚率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92件,占8.1 %;结婚1—3年的489件,占43.3 %;结婚3—5年的294件,占26 %;结婚5—10年的161件,占14.2 %;结婚10—20年的63件,占5.5 %;结婚20年以上的29件,占2.5 %。
(二)年龄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52.3%,30—40岁的离婚的占30.5%,40—50岁离婚的占11.7%,50岁以上离婚的占5.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
1128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起诉讼的为926件,占82.1%;男方起诉为202件,占17.9%。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大都是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为:性格不合、丈夫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四)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较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大。
在审结离婚案件中,和好撤诉、判决不离的案件约占26% ,案件为判决离婚约占12%、调解离婚约占62%。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故通过公告送达的比例增大,使缺席判决案件占到了公告送达案件的6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