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东查账权的性质、地位与意义
从上述分析可知,股东查账权具有以下基本性质:(1)股东查账权是
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
公司法关于股东查账权的规定,应视为
公司法的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由于查账权是
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并非公司章程可以任意限制或排除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东的此项权利,则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应为无效。(2)股东查账权是一项请求权。如前所述,股东行使查账权须依一定程序向公司提出请求然后才能行使,由此说明股东查账权具备请求权的性质。这与新《
公司法》第
34条第1款所规定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相比较,显然存在较大的差别。(3)股东查账权是一项股东知情权。新《
公司法》第
34条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其性质上均属于知悉公司经营行为和经营状况的权利范畴。
对于股东查账权的重要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股东查账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公司财务状况是公司经营状况十分重要的内容,而公司会计账簿则是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的最重要的会计文件。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2)股东查账权是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作为股东知情权最重要内容的股东查账权,自然是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脱离股东查账权,则股东知情权无法真正保障,股东权的行使也无法实现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
原《
公司法》对于股东查账权的忽视,不仅是对股东查账权作为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的忽略,更是脱离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十分不健全这一基本现实,造成了公司治理的严重失衡。在经历了权利被任意损害的痛苦后,一些股东开始以股东知情权诉请法院保护其查账权,并大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法院在维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却由于对公司治理结构缺乏整体的把握,因而大多无法准确把握股东查账权的界限。因此,股东查账权的人律,既具有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弥补社会信用较差的作用,又可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总体上为股东权利和投资信心的保护提供了制度前提。
三、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