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账权若干问题探讨
陈群峰
【摘要】股东查账权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对保护股东权利、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股东查账权法律制度所承担的核心功能或者说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对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的协调。本文在对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就股东查账权与公司财务审计权的界限及股东查账权的司法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股东查账权;公司经营权;财务审计权
【全文】
新《
公司法》第
34条第2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首次规定股东的此项权利。诚然,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但也引出了股东查账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程序设置是否科学、公司的抗辩权如何限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拥有查账权等诸多疑问。这些疑问既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要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及协调等理论问题,也关系到
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特别是如何把握股东查账权的相关司法标准。
一、股东查账权的含义
什么是股东查账权,法学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从新《
公司法》第
34条第2款的规定看,股东查账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1)查账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2)查账权的对象是公司会计账簿。(3)查账权的客观方面主要为查阅会计账簿。(4)查账权的行使为要式行为。(5)股东查账权的救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澄清的,一是股东对其账目的予以说明的标准是什么?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股东书面申请的审查实际上是实质审查,这就涉及到股东是否负有协助公司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从语义上分析,“说明”与“证明”存在本质的不同,“说明”只须主观表述,而无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从立法目的来看,此项规定旨在保护股东合法权利,如果赋予其过多的义务,则容易使公司无限提高证明标准,可能导致股东的申请得不到到公司接受或拒绝与否的明确回应,或权利行使容易受到公司的不合理阻挠,因而不利于其权利的行使和救济。二则应当强调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合理依据须为主客观的结合,二者不可或缺。具体地说,就是公司如拒绝提供查阅,则既须证明请求查账的股东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目的”,又须证明查账的行为在客观上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