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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门事件”的法治标本意思

  相对于学生的“听课自由”,大学教师亦有“研究自由”基础上的“(讲)教学自由”,即秉持“价值中立”的立场自主选择知识讲授的内容、进度、方法而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教学自由”是学术自由的核心要素之一,其天然地排拒包括大学当局、国家权力在内的异己力量的任意侵犯和干预。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Douglas)所言:“如果教学环境中充满被人怀疑的气势,教师害怕自己的工作动辄得咎,则就无所谓学术自由,而智慧的激荡也就荡然无存了”。 那么,“教学自由”是否如同“听课自由”一样,包括不教学、不认真教学、任意迟到或变更教学的时间与地点的自由呢?答案是否定,教师虽和大学生一样同属学术自由权的主体,不过,教师的工作还同时是一种职业,一种有“给养”——虽远不丰厚但也为数不少——的“圣职”。 因此,从业者必须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正如医生有研究医学的自由,但不能藉此任意中止手术台上的正常工作一样。更何况“道高为师、德高为范”。如是观之,多次停课并在事发当晚仍迟到15分钟左右的杨教授,还强制学生必须到课听讲的做法,就既有“失职”虞,又有“失德”的嫌,使自己陷入自我设置的“二律悖反”困境当中无力自拔也就不难理解了。
  “中大博导虐徒事件”表明了大学必须还学生以“择师权”,因为对老师的选择权与探求真知自由关涉甚密。“杨帆门事件”则昭示着对“逃课自由”持理性尊重和适度宽容的重大学术意义。而所有这一切又无不仰赖于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对学术自由传统和大学自治精神的全面回归,这不仅仅是学习权保障的内在要求使然,更是大学作为“社会良心”的本质规律的规定性所在。社会的进步与知识的创新期待着我国大学“牧歌时代”的早日到来!
  
【注释】作者简介: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并任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科研与实务工作。 
   
  参见《承认行为粗暴中大博导道歉》,载于《南方日报》2008年1月5日;《中大博导虐待学生追踪:教授道谦学生不领情》,载于《信息时报》2008年1月5日;《中山大学称博导虐待学生事件部分情况属实》,载于《新快报》2008年1月5日;李隼:《导师不是周扒皮研究生不是杨白劳》,载于《羊城晚报》2008年1月12日,“时评版”。 
  《学生中途溜走教授喝止起冲突》,载于《北京青年报》2008年1月6日;《杨帆“课堂门”事件追踪:当事女生已写道歉信》,载于《北京青年报》1月12日;迅之:《从“杨帆门事件”中能找到大学精神吗?》,载于《南方日报》2008年1月10日;王石川:《师生冲突背后的教育功利主义》,载于《燕赵都市报》2008年1月10日,“时评”版;红雨:《学生逃了老师怒了……》,载于《羊城晚报》2008年1月10日,“时评版”;《推开“杨帆门”事件看看缺什么》,载于《时代信报》2008年1月11日,第006版;《杨帆“课堂门”事件追踪:萧瀚辞职当事女生道歉》,载于《北京青年报》200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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