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不听课是一项可以自由放弃的权利,那么,又如何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呢?会不会因“出勤率”而导致大学教育质量、学术品质和学生知识水平的整体下滑呢?笔者以为,问题远未如想象的那样悲观。首先,大学生基本上都是成年人,成年人就应该有成年人的自我责任意识和后果担当,若其确实是以“逃课”来逃避学习,那只能由自己承担起“不及格”甚至“不毕业”的不利后果了。我国目前大学教育“乱相”的症结在于:少部分学生不但打着学习是权利的幌子在荒芜学业、“游戏人间”,而且还以“契约精神”向大学当局索要顺利毕业的完美结局。而大学为了保持校内的“稳定”与“和谐”,又不得不在“大四”时通过“重修”或“补考”的方式大肆“放水”,以便“造就”一批“合格”人才。其次,任何法律制度设计都是建立在“理性人”这一基本假设前提之上的,基于自己未来美好生活前景的考虑,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每位学生的行为都是经过审慎思考的理性选择,尽管“欺骗”的情形无法完全避免。再次,校方为了保证“到课率”和提高教学实效,以便在“品牌”提升的同时增强自己的竞争力,方法只有一端即营造“学术大师”生成的自由环境以吸引“听众”,而不是用“教书匠”甚至连最起码的教育理论和技能都不具备的“南郭先生”来强制学生必须集体浪费宝贵的学习时光。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和创新能力的高下与“出勤率”并没有必然的内在关联,然而毕竟听课对启迪思维、消除疑惑大有裨益。生理的成年并不意味着心理一定成年,大学的自治首先是自律治理能力的强化,对“上课自由”的尊重和对逃课行为的宽容,仅仅表明了对大学精神的秉承和教育理念更新的姿态,并不代表着大学管理的无秩序和无纪律。因为,我们无法完全排除“混文凭”的情况出现。正如胡适先生所言:“来学的多数是为熬资格,不是为大学问而来。因为要的是资格,所以只要学校肯给文凭便有学生。因为要的是资格,所以教员越不负责任,越受欢迎,而严格负责的训练管理往往反可以引起风潮;学问是可以牺牲的,资格和文凭是不可以牺牲的。” 基于此,大学包括教师亦有严肃纪律的广阔裁量空间和回旋余地。不过,应该强调的是,从终极意义上讲,“大学的权威是道德上的而不是行政上的,这些机构不能靠武力来统治,事实上他们除了在迫不得已时以开除相威胁外,没有什么别的权威。”
那么,“听课自由”就是一项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这是法治最为朴素的基本原理。只不过,“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被限制”(罗尔斯语)。作为一项自由权,听课的可限制性主要表现在:(1)听课是权利决定了“逃课”的自由属性,但逃离课堂以不影响他人听课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已足,即“悄悄地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不带走一片云彩。”因此,有学者主张“本课堂进出自由,可以随时退席”是有失偏颇的, 其没有注意到逃课方式的法律限制性。难道这种“退席”的随时性和任意性对其他同学的听课权利和心理状态就没有任何影响,对课堂的教学秩序就没有丝毫冲击吗?笔者以为,学生可以依“听课自由”不去听课,也可以中途离开课堂,但这里的“中途”以课间为宜,并不意味着可如出无人之境。从这个角度来讲,“杨帆事件”中那位女生的行为也不无瑕疵。(2)听课自由是一种学习方式、地点的选择权。一旦决定在课堂上听课,就要理性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的维护课堂的秩序,尽量使听课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杨帆门事件”中,当杨教授宣布采取“闭门禁入”时(当然该做法本身亦缺乏正当性),部分学生开始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自己的同学,并最终导致事态扩大。试问学生课堂之上有使用手机的自由吗?这不同样是听课权利的一种滥用!(3)在例外情况下,学生仍有到课义务,如“示范教学课”、“模拟教学课”中已分配任务的特定学生等。(4)学生的听课自由,并不能限制大学和教师以“课堂参与的程度”作为成绩评量的标准选择。(5)听课自由与“罢课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当本着某种政治信念以有组织的方式举行罢课时,大学当局和教师有责任以适当的方式排除侵扰。因为,“此际,应类推适用学术活动与非学术活动冲突时之解决原则,当在大学中学术性活动与非学术性活动发生冲突时,学术性活动应享有‘优先地位’,非学术性之活动应予‘退避’。同理,大学生在课堂中之学习活动属于学术上之学习,相较于其他目的之罢课而言,大学生之上课自由应优先受到重视,不得为使罢课活动得以顺遂而侵犯到其他大学生之上课自由与学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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