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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美证据法借鉴价值的理性审视

  英美证据法上的很多证据规则正是为了避免陪审团成员受到误导而设计的。例如,英美证据法否定了传闻、品格证据和类似事实等的可采性,并不是因为这类证据完全没有证明价值,而是因为这类证据在庭审中可能被陪审团赋予超出其本身的证明价值,或者会导致对一方当事人不公正的偏见。
  (三)对抗制诉讼模式
  英美证据法是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形成的。英美新近的一种理论认为,英美证据法首先也最主要是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产物。[15]达马斯卡教授则将对抗制诉讼与陪审团制度、集中型诉讼程序并列为英美证据法的三个支柱。
  在某种意义上说,英美证据法是为保障对抗制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设计的。在对抗制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主导诉讼进程,缺乏完备的规则必将导致取证、举证、质证上的混乱。所以,对抗制天然地要求完备的证据规则与之相对应。
  英美证据法的上述制度环境是我国所不具备的。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判例制度,也不存在陪审团制度,虽然在诉讼模式上吸收了对抗制的合理因素,但也不可能实行像英、美等国那样彻底的对抗制模式。因此,对英美证据法的盲目借鉴可能会导致证据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从而导致制度运作的“异化”。
  四、英美证据法赖以生存的特殊文化背景
  英美证据法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土壤上生长起来的,这些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习惯、价值观念等对制度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于是,我们在借鉴英美证据法的时候,还必须认真予以考虑的一个问题便是:在文化背景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况下,中国的民众和司法人员是否能够准确地理解、有效地实施英美的证据法文本?“当代的许多实证研究都表明,不考虑社会背景、不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而仅仅从需要或抽象的‘正义’出发的法律移植都失败了”。[16]
  (一)宗教传统
  西方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十分密切。脱离宗教是不可能真正理解英美证据法的,因为“宗教是理解西方法律之实质精髓的关键”。[17]比如,证人宣誓制度就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旨在借助宗教的力量来保障证言的真实性。再比如,前文所述及的“临终陈述”的真实性同样要借助于宗教的力量来保障。
  (二)极端的形式正义观念
  英美法系奉行“程序本位主义”,强调“程序先于权利”、“程序高于实体”。这些价值观念在证据法领域就表现为极端的形式正义观念,即诉讼证明活动片面强调对形式真实的追求。很多英美证据规则是这一价值观的产物,比如基于违反法定的取证程序或不合理的迟延而排除证据等。
  (三)经验主义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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