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形式真实,是指规范意义上的真实,即证据法规范所确立的真实。而所谓实质真实,是指逻辑意义上的真实,即符合客观事实本来面目的真实。从现代证明理念的要求来看,完美的诉讼证明活动应该体现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最大限度的统一。
英美证据法上过分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无疑满足了形式真实的要求,为法庭确认事实提供了整齐划一的标准,能够有效地防止司法官员的恣意。但是,对形式真实的过分追求必然损及实质真实。例如,被称为“英美证据法体系的核心和灵魂”的传闻规则,就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传闻在本质上是证明力的定量问题,而英美证据法却以定性的方法加以解决,一概地否定其证据能力。这一武断做法使得大量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被排除于法庭之外,导致实质真实难以实现。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证据失权制度等的确立,则使得英美证据法在片面追求形式真实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正是由于具有上述历史局限性,英美证据法在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方面日益捉襟见肘,以至于“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证据法领域有如此之多的最伟大的学者对这门学科采取了废除主义者的态度”。[11]
三、英美证据法所依赖的特定制度环境
在法的借鉴和移植问题上,我们还必须注意,任何“良法”都是相对于其本国而言的,超出该法律所生长和运作的制度环境,“良法”可能就会变成“恶法”。达马斯卡指出,“与私法领域相比,程序法的意义和效果更加依赖于外部环境——尤其是直接依赖于所在国家司法制度运行的制度背景。”[12]
(一)判例制度
尽管目前英、美等国都以成文法的形式制定了证据法,但判例制度对于英美证据法功能的发挥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英美证据法来源于判例法,其理解和适用也离不开相关的判例。美国学者指出: “《联邦证据规则》不仅是联邦最高法院制定规则程序的产物,也是国会立法程序的产物。其中,广泛收集的大量普通法先例至少与临时性的成文法具有同等重要性,它们共同构成《联邦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因此,在理解这些证据规则时,各种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13]
其次,成文化的英美证据法依赖判例法得以维系。英美证据法的生成规律决定了其条文规定过细、缺乏概括性和前瞻性,难以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不过,当成文法的规定在个案审判中会导致正义不能实现的后果时,法官可以创造新的判例。
(二)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主要特色之一,英美证据法首先也最主要是“陪审团制度的产物”。[14]达马斯卡教授将陪审团制度列为英美证据法三大支柱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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