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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美证据法借鉴价值的理性审视

对英美证据法借鉴价值的理性审视


Rational Reflection on the Value of Borrowing from Anglo-American Evidence Law


封利强


【摘要】当前我国证据法学界存在着严重的“英美化”倾向。然而,英美证据法自身存在不少固有的缺陷;我国尚不具备使英美证据法得以正常运作的制度环境;我国也不存在英美证据法所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我们应当理性评价英美证据法的借鉴价值,对确有借鉴价值的制度创造性地予以借鉴。
【关键词】证据法 英美化倾向 英美证据法 借鉴价值
【全文】
  “西施病心而矉其里,其里之丑人见而美之,归亦捧心而矉其里。其里之富人见之,坚闭门而不出;贫人见之,挈妻子而去之走。”
  
——《庄子•天运》             

  
  法的借鉴和移植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在借鉴外国法方面,常常被我们所忽略的一个问题是:被借鉴的制度是否真正具有借鉴价值,以及具有多大的借鉴价值?笔者拟从反思我国证据法学界的“英美化”倾向入手,通过对英美证据法的固有缺陷、制度环境和文化背景的考察,重估英美证据法的借鉴价值。
  一、我国证据法学界的“英美化”倾向
  近年来,伴随着大量英美证据法学著作的引进,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前景可谓“喜忧参半”。一方面,我国证据法学正面临着理论上的发展、方法上的转型和观念上的更新;另一方面,证据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着对国外证据理论的简单模仿和套用,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证据法学界的“英美化”倾向。
  这种“英美化”倾向集中体现在:第一,英美证据法在证据法理念和理论基础层面的渗透;第二,英美证据法的概念、规则逐渐成为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第三,证据法学研究方法的“英美化”倾向日益突出。不少论者将英美证据法上的理论、观念和制度视为公理性命题,作为自己论证和推理的大前提,而无视我国与英、美等国在法律传统、法治文化等方面的差异。
  完善我国证据立法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而“言必称英美”的学术倾向难免会导致“盲从立法”。从学界对证据立法建言献策的情况来看,虽然不乏颇有价值的主张和建议,但是,在各种立法建议文本中,对英美证据法条文的摹写和复制却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 [①]
  孟德斯鸠曾言:“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1]我们不禁要问,英、美等国的经验果真能够为中国的问题提供现成的答案吗?英、美等国的药方能够有效应对中国司法的症结吗?我们有理由对此表示怀疑。德国学者格罗斯菲尔德曾在多角度地阐释了文化与法律的关系后指出:“当所涉及的是整个一项法律制度而非一个单独的观念时,这几点尤为重要。此时,仅仅去探知这一外国体系中的规则已经不够,我们必须发现这一体系在具体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以及估价移植的可能后果。未经这样的估价就输入任何东西是‘一个大的冒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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