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是当事人的请求,既包括可以在实体判决中处理的请求,也包括可以在程序上进行处理的请求。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属于纯程序上的请求。当诉讼过程中某一方面的事实需要借助特定的专业技术来查明或确定时,也会产生程序上的请求,即请求法院允许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来查明或确定,比如各种各样的鉴定、评估和审计。还有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请求,如先予执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破产还债等请求。
当一项程序性请求可以与实体性请求完全分离时,那么这项程序性请求就可以用申请书的形式来单独提出。当一项程序性请求无法与实体性请求完全分离时,就宜在诉状中以诉讼请求的形式提出。两种形式并无优劣之分,全由法律定之。在目前《
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单就知情权受侵害而请求司法审计,就宜在诉状中以诉讼请求的形式提出。如果股东同时就知情权与决议权、盈余分配权或其他股东权益受侵害而起诉时,既可在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里一并提出司法审计,也可以在诉状之外另用申请书的形式提出。
对司法审计请求权可以用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其一是用判决书的方式判令被告公司将某一期间的会计凭证和账簿交原告股东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这也是珠海真科感光材料制作有限公司与香港富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中采用的方式之一。此种方式的不足之处上有所述。
第二种是以裁定书的方式,裁定对被告公司某一期间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进行审计,并由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具体进行⑧。
第三种方式是判决对被告某一期间的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审计。在判决生效后,如股东与公司之间不能就委托哪一审计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六、股东与公司之间知情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划分
原《
公司法》第一进七十五条、第
一百七十六条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等,是公司法定的义务,修订后的《
公司法》第
一百六十五条和第
一百六十六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只要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这些义务,那么即可视为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可以起诉。因此,在股东与公司的知情权纠纷中,举证责任首先在公司一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须依修订后的《
公司法》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首先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申请,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须证明自己享有真实合法的股权即可,而无需提出自己曾要求查阅或审计公司账簿却遭拒绝的证据。即使公司履行了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等义务,但股东有证据证明原来审计的程序违法或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严重不实的,仍可请求司法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