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机制
高丽萍
【全文】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个真实的案例使我们看到:在保障人权的发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内容日臻完善,而作为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一方的刑事被害人的各项保护措施却还相当薄弱,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本文拟就对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现实意义和制度构想进行探讨。
本文所论及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事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是靠证据来推进的,但是,由于受客观条件和办案能力等方面的限制,证据的搜集有时十分困难,这也直接导致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案件无法侦破,或者被作不起诉处理,或者被撤销,或者被告人被判决无罪等情况时有发生;在有的案件中,即使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常常因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不积极赔偿等因素导致被害人得不到赔偿而使生活陷入困境。而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助和救济之所以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局面,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济补偿制度。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理论根基,结合我国的文化历史传统和社会价值观念,笔者认为,建立此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国家责任观
任何国家都具有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无论基于哪种职能,维护社会治安,防止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公民因为犯罪行为受到伤亡,不仅是加害人的过错,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的过失,即国家未能尽到有效保护公民的责任。在加害人不能给予被害人赔偿时,由国家予以补偿,这是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如行政法专家马怀德说:“纯粹的意外伤害,国家不会给予赔偿,之所以提出国家补偿,就意味着国家应该在这一事件上负有一定的责任,比如治安不力或者责任人失职等。”
(二)社会福利观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分配的公平与正义,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和福利措施越来越多,因此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这一点是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本质差别。国家补偿是指在国家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导致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形下,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有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义务;而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赔偿(属于
国家赔偿法的范畴)。补偿更多的体现的是国家的一种社会道义责任,是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和扶助的一种方式;而赔偿是国家对自身的过错行为进行补正,体现的是一种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