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返租”这种交易方式在房地产行业中尽人皆知,有时又称“售后包租”、“售后回租”或“售后承租”,是一个舶来品,起源于美国六七十年代。80年代在日本,由于政府管理滞后,如火如荼的售后返租使房地产市场虚开走高,产生了前所未闻的经济名词“泡沫经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又经香港传入我国内陆,先经深圳、广州,进入海南,一度制造了大量的房地产泡沫,留下了栋栋烂尾楼和投资者破碎的心①。
2001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但是,对于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未禁止售后返租。
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售后返租”在房地产行业已经从沿海城市蔓延到我国中西部城市。近一两年,竣工商品房的售后返租经营模式在我国各大城市又开始大行其道,而且有的地方由于开发商拆巨资做广告进行穷轰滥炸,销售场面异常火爆。
在其他行业,至今未见国家有关部门对“售后返租”这种经营方式作禁止性规定。
何谓“售后返租”?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同时买受人又将同一标的物出租给出卖人(换一角度讲是出卖人又将同一标的物从买受人手中回租),出卖人支付租金给买受人的一种交易行为。
买卖双方无论是约定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还是返租被出卖的标的物的,都不受法律法规的禁止。如果交易的是动产,买卖双方约定由出卖人出卖动产之后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即构成物权法上的占有改定。
何谓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就是指,在物权出让时,出让人自己因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必须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因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作为其公示手段的,受让人无法证明其权利,故有必要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人的身份,使其据此能够证明其权利存在。占有改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解决物权公示与权利的实际享有不相符合问题的特殊法律手段。梁慧星先生认为,占有改定起源于罗马法中的“Constitutum Possessorium”制度,其意义在于:在经济生活中常常发生一种混合型的交易,出卖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如融资租赁中的回租)。这样做经济意义是,买受人获得了物的所有权,又可收取租金,而出卖人不但获得了价款,还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物。这种情形,物的实际占有并未发生转移(即未发生实际交付),而物的所有权却发生了转移。占有改定是一种特殊的动产物权变动制度,亦可称为替代交付制度的一种形式。在罗马法时代,占有改定制度是为了解决在混合交易情况下如何保护物权受让人利益的问题,也是为了解决在混合交易中如何贯彻物权公示原则的问题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