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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占有改定看“售后返租”

从占有改定看“售后返租”


成尉冰


【全文】
  “飞镖公司案”曾经两度引起轰动。第一次是2004年4至6月份,总部在深圳的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在广州、福州、厦门、重庆等地的近10个分公司同时被各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大批飞镖机被扣押,当时媒体的报道可谓铺天盖地,一片喊打声。第二次是2005年11月10日前后,此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媒体的报道也是纷纷扬扬,一片叫好声,人心大快。法院认为,飞镖公司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高额回报为诱惑,使购机者与飞镖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及委托经营合同,飞镖公司采用将后购机者所支付的部分购机款支付先购机者的报酬维持公司的运作,并通过发展人员,以高额回报为诱惑,不断地扩大“购机返租”的营销模式,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变相传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根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等规定,判决公司的10位高管8个月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令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扣押的飞镖机退还购机者,飞镖公司及其成员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人有幸成为如此惊天大案的辩护人之一,为飞镖公司的财务总监文某辩护,通过深入了解案情,也认为飞镖公司并非无可指责,无懈可击,其经营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运作不规范、管理混乱、盲目扩张及营销经理的提成不透明等问题。作为律师,本人尊重法庭的判决,无意说三道四。但是,此案折射出的种种法律上及法律以外的问题一直困绕着本人。为此特从学术讨论的视角就教于各位同行。其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就是:“购机返租”是否涉嫌非法经营?
  起诉书和判决书所称的“购机返租”是从购机者的角度而言,即从飞镖公司购买智能飞镖机后再返租给飞镖公司经营并收取租金。从飞镖公司的角度而言,是指销售飞镖机后再从机主手中返租飞镖机并支付租金。这种交易方式相当于房地产行业中的“售后返租”,为便于表述和理解,笔者也统一称之为“售后返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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