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觅渡,觅渡,渡何处?——也谈“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觅渡,觅渡,渡何处?——也谈“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杜健荣


【全文】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当下及可预见的将来是否可欲?这个问题在邓正来先生那里似乎并不存在。或者说这一理想图景能够达至,本身就是邓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最重要的预设。实际上这是一个可以争论却很难证明的问题。当然,我们也可以说邓先生至少指出了法律理想图景的必要性,这就足以使我们为建构这一图景而努力,足以使我们更加关注中国的社会现实,足以使我们更重视对中国现实做问题化的研究。我相信这种努力无论对中国的法学研究还是法制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我也不得不指出:邓正来先生在这一研究中对中国法学26年来的总体状况的批判充分证明了他作为一个解构主义的大师的深刻洞见,但是他在这一研究中对于解构之后的建构的欲言又止使得人们难以清楚了解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局限。而这,恰恰是中国当下最根本的社会现实。
  首先,法律的理想图景必然与政治的理想图景紧密相关,邓先生在书中也指出了这一点:“这种对社会秩序性质的追究,在根本上是对与社会秩序相关的各个方面的合法性的追究,尤其是对政治安排的思考。”(第7页)实际上,在启蒙主义思想家那里,法律理想图景与政治理想图景根本就是不可分的。因此,古典自然法思想就不仅仅是法律理想图景,同时也是(甚至主要是)对人类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的一种政治构想,而只有在这种政治构想得到实践之后,自然法思想才从斗争的武器转变成建设的蓝图。而不应该理解为,是作为法律理想图景的自然法思想带来了民主和法治。
  只有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进一步认识中国当下建构法律理想图景的真实社会环境。而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当然是要问:当下中国是否有政治理想图景?如果有的话,这一理想图景为何?它是由谁建构的?其正当性应当如何证明?等等。这些问题既可以被视为是不证自明的,也可以被看作是有待反思的。不同的回答会对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与这个问题相勾连的,是邓正来先生提出的所谓“主体性”中国的问题。毫无疑问,一个国家仅仅有形式上的主权不足以在全球化社会中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许多后发展国家虽然拥有形式上的主权,但是无论在国际事务还是国内事务上都依赖于或受制于某些发达国家。中国的问题与此不同,中国不存在对西方的依赖或受西方的控制,在国内事务上有高度的自主权,但是在全球化结构下仍然受到西方的宰制,缺乏制定或改变世界游戏规则的发言权。因此我十分同意邓先生的论断,但是我认为邓先生并没有清晰地界定中国的这种“主体性”,或者说用一种笼统的“主体性”遮蔽了“主体性”可能存在的不同形式。
  在我看来,至少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所谓的“主体性”中国。一种是国家主义的,一种是民主主义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强调而后者强调国家中国民个体的主体性。我认为,只有民主主义的主体性才是有价值的,而这也正是当下中国所缺乏的。有学者把这归结为当代中国的“解放”的主题:“今天中国仍然面临着从国家和经济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任务。在这里,最重要的观念是:到底国家是属于人民的,还是人民是属于国家的?国家在何种程度上对人民有正当的控制权?而人民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不受国家的监管?这是一系列现代政治理论、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的经典问题。但在中国,这也是现实里面急待解决的问题。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中国人实现从国家中的解放仍然任重道远。” (於兴中:“解放、发展与法律:走向后现代的现代性”,《洪范评论》第1卷第1辑)不回答这些问题,所谓的“主体性”仍然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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