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治,我们无法简单套用亚里士多德、富勒、菲茨或者是弗里德曼的标准,无法简单地从立法、司法、行政这样几个方面对法治进行建构——如果法治也是可以建构的话。我们的文化传统虽然经历了长时间社会动荡的冲击,但是对于我们生活的影响仍然不可轻视,与此同时,长期以来对于旧有观念与习惯的批判使得我们很容易找到违背传统的借口。这就造成了一个奇怪的局面,一方面是在宏观上强大的传统,另一方面是在微观上脆弱的传统,尤其是法律传统。就我个人而言,对所谓中国的法律传统是持怀疑态度的,这不仅是因为法律在过去只是政治的附庸,也不仅是因为传统社会的法律缺乏能够为现代观念所解读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因为它的保守性所导致的向内部扩张的特点基本上抹杀了渐进转型的可能。如果我的判断是正确的,那么法律传统或者文化传统对于西方意义上的“法治”概念本身是不足取的,它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然而传统又是难以被遗忘的,即使传统本身无法实现渐进的转型,但在它们被打破、被否定之后,还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作用,而这种潜在的记忆正是西方法治难以完全进入中国的原因。大破大立也许是必要的,可是之后呢?在一种新的传统被塑造起来之前,法治思想能够进入我们的精神深处吗?这或许是一连串无法仅仅凭借理论与公式就能回答的问题。
与对这些难以甚至无法回答的问题争论不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常常忽视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作用与需求,而这恰恰是法治实现的根本动因。由于受到主流话语的反复强调,法治似乎成为了具有终极意义的政治追求,并经由各种渠道进入人们的生活,人民群众对于这一词语的关心也远远超出了其含义本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最流行的话语之一。从严格意义上说,“依法治国”与“法治”有很大的差异,本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对法治的误读使得人们常常把法治的实现看作国家的行动,看作官员、学者的工作,而忽略了一般人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其实社会中各种权利义务主体都是实现法治不可或缺的行动者,如果我们把法治理解成一种包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动态均衡,那么没有全社会的参与,也就无法最终实现法治。冯象先生指出:“法治在理论上,是全体公民无分阶级性别身份贵贱都有发言权的;因为其中几乎每一项改革,私有产权每一天‘神圣’的攫取,资本再临中国,每留下一个深深的脚印,都是以许许多多人的贫困、伤痛和流离失所为代价的。”(冯象:《政法笔记》弁言)虽然这些有发言权的公民并不见得就是法治的主动参与者,他们从没有一个对所谓大写的“法治”或者“权利”的计划与蓝图,他们被自己所不能了解和想象的力量所推动,他们所追求的是改善自己的生存环境、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维护自身的基本权益。但是他们每一项有益的努力都在无形中实践着法治的要求。只有以人为本,才能跳出“逆向翻译”的怪圈,才能触及社会转型、法治实现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才能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法治在中国的可能性这样一个含义并不明确的话题提供认识论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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