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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代法治的反思——评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四、认真对待法治
  昂格尔对现代法治的反思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失去意义,相反,这个问题的价值在现代社会显现得更加清晰。这是因为一方面福利国家的发展趋势仍在继续,另一方面则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强势文化的输出,西方法治模式被许多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因此法治的自身矛盾和危机不仅继续存在于西方社会,也必将为世界上更多的国家所面对。此外,全球化本身也使法治面临一种新的挑战。如国家主权在某些领域的淡化、由于信息技术造成的管辖权界限的模糊化等等。这绝不亚于福利国家和合作主义的挑战,因为法治自产生以来的基本前提一直是:法律是在一个有效的国界内制定、适用和实施的,即法治是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发生的现象。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这个前提正在被打破。昂格尔式的问题仍不断地被人们提起,法治也许真的正在随着国家主权的时代正在走向终结。当然,另外一种可能也同样存在,即法治能够不断地自我完善,并随着全球化的扩张而形成更大的规模,实现一种所谓的“全球法治”。
  对于中国而言,昂格尔提出的这一问题具有更为复杂的意义。此书被译介到中国以来,虽然有较高的引证率,但是对核心观点的讨论却不多见。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其对中国传统社会法制状况的论述,进而试图总结“为什么传统中国官僚法的发展未能发展出法治?”并对书中的一些观点,诸如中国传统社会是否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儒家与法家的思想是不是都与法治相悖等问题进行了论争。这种研究当然不是无意义的,但是,这种对法治形成条件的“逆向翻译”有可能会使我们陷于一种缘木求鱼的困境,而且也误解了昂格尔对法治问题进行分析的基本观点。
  此书真正值得我们重视的,更应当是其关于现代法治的内在矛盾和所面对的挑战的论述。昂格尔揭示的不仅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问题,也是法治化进程中的中国所面临或将要面临的问题。在全球化时代,我们无法回避这种“现代”和“后现代”所带来的影响,尽管我们还正处在从前现代向现代转变的过程之中。正如邓正来所指出的,在中国进入“世界结构”以后,中国问题因世界结构的影响而发生了变化,并且呈现出了更为复杂的性质。中国在这种“世界结构”中不能只根据一己的视角来审视所谓中国的问题,因为中国自己所处于的“发展中世界”、提供“现实未来”的第一现代世界与提供“虚拟未来”的第二现代世界,在当下的中国已然聚合成了一个世界。这在根本上意味着,当下中国的问题已经不再是上述任何一个“世界”的问题了,而是上述三个“世界”合成的问题,即“共时性问题”。中国正在发展世界中努力并且尚未建构起第一现代世界的时候,已经在面临第二现代世界的后果。在实践中,决定中国当下行为的不仅是中国过去所形成的历史性经验,而且还将包括“现实的未来”和“虚拟的未来”。因此,中国法律哲学不再能够只从发展的视角,不再能够只从第一现代世界的视角,也不再能够只从第二现代世界的视角来看待或审视中国的问题,而不得不从一种“共时性的视角”来看待或审视中国的问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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