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为权利设定位阶会使处于危险状态的权利失去获得保护的机会。权利也存在力量的对比,在权利冲突中体现为强势与弱势的差异,而弱势的一方实际上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也就是说虽然权利冲突排除侵权行为,但是权利冲突也很有可能转化为侵权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有的权利具有较强的扩张性,而有的权利侧重于防御的功能。在权利存在强弱差异的情况下,保护处于弱势的权利免受侵犯,是一种正义的体现,所以“处于危险状态的个人权利比新闻报道上的社会利益更重要的判断经常是正确的”。[16]如果像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在新闻报道轻微失实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新闻权利,而公民应该忍受轻微的人格权损害,无疑会使本来已处于弱势的权利又被人为地置于一种不平等状态中,从而违背了正义的原则。
总之,在权利冲突中,那种认为在不同权利之间存在着高低、大小之别的权利位阶理论或者权利优先理论是存在问题的,它不能被作为一种解决权利冲突的有效方法加以使用。甚至连主张这种观点的人也承认:“许多权利因其价值地位的非确定性而处于相应的不确定的位阶之上,往往需要通过个案来把握,而且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即使是那些较具确定性的权利,为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的考察。”[17]这种权利位阶所谓的“非整体确定性”不仅再一次证明权利位阶理论对现实的脱离,也告诉我们对冲突中权利效力的相互关系的讨论最终将由实践做出回答。
【注释】作者简介: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 王肃元.权利冲突及其配置.兰州大学学报,1999-1. 关今华.权利冲突的制约、均衡和言论自由的优先配置质疑——也论《<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2000-3. 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法学,2004-9. Hans A.林德.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两种针对国家的权利.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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