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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冲突中权利类型的平等

论权利冲突中权利类型的平等


A Discussion on the Equality of Different Rights in conflict of rights


杜健荣


【全文】
  一、问题及提出
  尽管目前对权利冲突的概念界定还存在分歧,但是,权利冲突作为一个值得注意的法律现象、一个值得重视的理论问题,已经成为法学研究关注的领域。人们试图找出能够解决权利冲突的有效方法,在这个过程中,对冲突中权利效力的相互关系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权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位阶关系,因此,可以通过立法与司法的手段划分权利位阶,确定权利种类之间的高低、主次区别,在发生权利冲突时,优先保护高位阶的权利;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在权利冲突的解决中应当贯彻“权利的平等保护” 原则(这里所谓的权利的平等保护,不是指不同权利主体是否能够得到平等的对待,而是指不同类型权利的平等),权利之间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位阶关系,不同种类的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不能预先确定权利的位阶,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在个案中进行利益衡量。
  当然,这些争论并不完全是在同一个层面上展开的。也就是说,对于权利位阶与权利平等的不同观点,实际上有可能基于不同的视角和立场,因此它们并非是完全对立的。但是,尽管这种视角和立场上的差别为我们就此问题获得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答案造成了困难,我认为仍然有必要对两种观点做出评价,并最终明确权利之间的效力关系,这是权利冲突研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是对权利冲突理论一个基本问题的澄清:首先,明确权利之间的效力关系是我们正确理解权利冲突的前提,因为权利冲突本身就是权利效力的博弈过程;其次,它对权利冲突的解决也有重要作用,对这一关系的判断将决定立法和司法机关对权利冲突中权利配置和制约的态度,从而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具体案件的判决。
  本文即是对上述问题所做出的一个尝试性的回答。我认为,权利位阶理论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和偏差,其主要的理论依据都可以被证伪。相反,权利类型平等原则可以通过对权利的性质以及平等、正义原则的阐述而被证实。
  二、“权利位阶”理论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当前相关研究成果的归纳,我认为支持权利位阶的理论主要立基于三个方面的理由,对这些理由进行逐一的检验将能揭示权利位阶理论的存在的问题:
  1,权利之所以存在位阶是因为规定权利的法律存在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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