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日趋多元化,使生活于其中的每个人更为为关注生活的自由度而不是某一特定或整齐化一的生活状态;当然价值观也日益多元分化,利益分化整合的速度加快,政府所做的应当是扮演一个中立的协调人的角色,而不是所谓的“多数意志”的代表。更不能以“多数人的意志”代替“全体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之上使用公共权力。政府不能单单因为对统一性或对公平的追求而对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方式予以裁剪或人为的重新整合。现代意识强调的是尊重社会的自发秩序和自发规则,政府不应在非公共生活的领域有太多的作为。
我所要阐述是法律对于公共权力是一个制约和控制的关系,法律给予了公共权力一个运作的范畴,公共权力不能逾越这个范畴,这样对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全面的保障。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公共权力当然也是人民赋予的,是绝大多数人民让出适度的公民权利所形成的,是对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人们的一种委托和信任,为社会公众服务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原则和宗旨。我们就应该而且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公共权力的使用、处理好法律对公共权力的控制、加强法律对公共权力的监督,这样才能够做到对公共权力正确行使与高效发挥。在法律的范围与框架之内,既能够看到公共权力的良好运作,同时又让公民权利得到了最好的保护。
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期,公共权力以及其引发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我们知道在氏族社会早期,人类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消费,任何个人没有排斥他人的特殊权利,没有个人财产,没有家庭,谈不上有个人的私权,真正的天下为公啊。因而讨论这时的公权约束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也就无从探讨公共权力了。 只有当私权利即私有制产生后,由于公权利对私权利的行使产生冲突,这个时候大家开始关注公共权力。那么我们国家现在所处的这样一个时期,其实表明我们对于公共权力的使用与处置存在着不利的方面,导致公共权力及其使用者受到了广泛的质疑甚至是抵抗。那么我认为在法律,公民权利,公权权力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的话,就应该做到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制衡与控制,简言之就是以法制权,以法保利。那么如何来完善这样的一个法律与公共权力之间关系的制度呢?首先,我们要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法律自身这个体系要给出公共权力一个最好最合理的范畴,那么其自身就必须是完善的,这样使得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受施者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互动,这有利于各类经济活动能在法律保护下正常、有序地进行,从而避免受到非法律因素的行政干预、干扰,这也有利于公民权益不受到侵犯。其次,我们要完善执法的程序。法律一旦制定完备之后,就要付诸实践之中,那么我们要使公共权力的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完整的执法程序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程序是保证权力正常运行的基本轨道,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必须克服不履行正常的执法程序、使法律具有条文性质而难以真正实现的弊端。 最后我们还要完善法律监督制约的职能。监督制约要求公共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规范地使用,权公共力的运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摆脱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人治”,那么 重视和加强对公共权力的依法监督,以确保权力得以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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