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参与执法关系双方地位的特殊性,一方是管理者另一方是被管理者,决定了管理者往往依照自己的单方意志进行执法活动,如果被管理这一方不服从就动用国家权力强制服从。随着民主进程的加快,随着公民社会主体地位的觉醒,随着法律对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知情权保障制度的日益完善,在执法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并非是结果的消极被动的承受着,他还有权利参与到执法过程中来,防止执法机关恣意行使权力,同时,如果执法活动还涉及到除管理相对人之外其他人的权益,执法机关还必须考虑到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吸收执法相关人参与到执法活动中来以增强执法活动的效益,保障执法活动公共目的地真正实现。
4.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基层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法治社会要求“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与此同时,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来制约和控制。”[18]制约和控制权力的主要手段就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当前在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监督主要停留在系统内部的监督,而权力机关、社会监督方面所发挥作用的力度不够等。为此,我们可以从人大行使监督权方面,由人大通过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和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设立专门人员制度,对公安行政执法的状况实施直接监督;同时我们认为对公安行政执法状况的监督还必须充分发挥具体案件相对人的作用,因为他们是具体案件的“案中人”,他们往往对公安在行政执法中的状况很了解。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来帮助和激励他们参与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相对人参与监督的机制,使他们在行使权利救济的过程中对公安机关能够予以监督,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使他们在对公安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方面有法律依据,从而使其监督具有应有的效力。当然,强调对公安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前提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必须规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4.4强化执法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责任制度,是加强基层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手段。
“责任是法律制度的生命,是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9]“违法不究”必然导致“有法不依”。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执法活动中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之一就与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有关。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没有政府责任,行政权的运行就没有制约,公民权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进。“按照近代以来的国家观念,民主政治是一种责任政治,民主行政也是一种责任行政,它需要对法律、对社会、对人民负责,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一定的义务限制范围内行使权力。”[19]责任执法是责任行政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要求。所谓责任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必须依法承担违法行政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这是对行政执法权运行要受到监督和制约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由于执法责任制度的缺失或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成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声誉和形象,败坏了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关系,并造成行政道德失范、行政权力滥用、社会矛盾激化、特大恶性事故频发的制度性根源。”[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