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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乡约与法律——兼论维系乡土社会秩序的规范及本质

道德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不同的人对道德有不同的认识。一般来说,道德指以善恶评价的方式来评价和调节人的行为的规范手段和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社会价值形态。道德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客观方面指一定的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要求,表现为道德关系、道德理想、道德标准、道德规范等;主观方面指人们的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意识、道德信念、道德判断、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等。具体参见《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2页。本文中的道德主要从道德的“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社会价值形态”的含义和道德的主观方面做理解,与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利益相对应,具体指道德对人们精神需求的满足。尽管维系乡土社会秩序的规范后面隐藏的本质除利益、道德之外,还有一些与利益、道德无关或无直接关系的内容,有些习惯和乡约反映的内容仅仅是一些仪式性的东西或传统方式,如农村婚嫁中礼仪风俗,但在一般情况下它们对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维系乡土社会的秩序影响不大或不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本文对此不再进行论述。社会秩序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讲可分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两种。这里的利益主要反映物质社会关系的内容,道德主要反映思想社会关系的内容。
法思辨是以法经验为基础、以法现象为对象,并以揭示其本质为目的、以超经验的推理为方法的一种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具体可参见谢晖著:《法的思辨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秋菊的困惑主要在于她觉得她们之间纠纷的处理需要国家干预,但一旦国家干预她又觉得这样不妥。具体表现为:她丈夫和村长之间发生案件的处理过程让她困惑,她仅仅想讨个说法为何要费如此多的周折?她丈夫和村长之间发生案件的处理方式让她困惑,因对公安局的处理不满,律师要秋菊对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但令她不解的是公安局长给她帮过忙,是个好人怎么能告他?她丈夫和村长之间发生案件的处理结果让她困惑,她只是要“讨个说法”,公安局怎么能“把人带走”?等等。人们对“山杠爷悲剧”的不理解主要是因为:山杠爷是一个品质好、正义感强、受人尊敬的人,为了替他人主张正义,利用其村支部书记的身份将虐待婆婆的媳妇“抓起来游村”,却自身遭到逮捕,难道法律就是要“好人受惩罚,坏人被放纵”吗?详见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转引自吉尔兹著:《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出版,第127页。
人的本质是其个体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统一。个体性必然强调自由的需求指向,而社会性又必然强调秩序的需求指向;这两种需求的法律表达,应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主要以保障主体自由为己任,而义务主要以保障社会秩序为己任。具体参见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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