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习惯、民约和法律形成及其运作的根本在于人们的利益诉求和道德主张,我们就必须按照人们合理的利益诉求和正当的道德主张来改造、运作维系乡土社会秩序的习惯、乡约和法律。
首先,要按照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基本要求改造乡土社会中的习惯、乡约,使得习惯、乡约后面蕴藏的乡民的利益诉求和道德主张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消除作为民间法的习惯、乡约和作为国家法的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张力。
改造主要依靠人们自觉遵守的习惯、乡约,使其符合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基本要求,应当首先从人们的法律意识或法制观念入手。因为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着相互依存的两方面内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内在方面,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的外在方面,其中法律思想具有更重要和更根本的位置。因为任何社会中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形成并运行的,法律思想的程度影响着法律制度的程度和效益,法律观念的变化必然会带来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其中最关键的应当是树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一定意义上,法治时代之法律信仰,应当是主体的最高信仰,因为其他一切信仰的内容载定和实现手段,都要通过法律规则,如主体自由之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经济社会关系的缔结、社会纠纷的解决等,都必须借助于法律。”[24]只有树立起乡民的法律信仰精神,人们必然会依照法律蕴涵的那些“权利”、“平等”、“自由”、“正义”和“人权”等价值和精神为标准来评判、选择习惯和乡约,以及决定在现实生活中是否遵守和使用习惯和乡约。这样就能够把蕴涵人们利益诉求和道德主张的习惯、乡约和法律统一到现代法治要求上来,自然也就消除了作为民间法的习惯、乡约和作为国家法的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使之和谐共处。
其次,在制定国家法时要充分吸收体现乡民合理利益诉求和正当道德主张的习惯、乡约,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正式层面上实现法律与习惯、乡约的协调统一。
有学者将“中国当下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困境概括成呈现为合法性危机的‘制度断裂’”,为克服这种危机必须进行“合法性重建”。并指出“合法化决不是在国家通过对社会的意识形态灌输和制度强制、或社会通过对国家的自由批评和制度约束这种单向度的结构运作中建立起来的,而毋宁是国家与社会‘大传统’与‘小传统’通过历史行动者而在公共领域中进行双向的沟通和交涉,从而相互让步、妥协、分工、合作、支持和浸透而建立起来的。”[25]其中将符合人们合理利益诉求和正当道德主张的习惯、乡约等“本土资源”吸收并体现在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中是我国实现法制现代化或实行法治必不可缺的途径。由于“多元地方性的法律话语,提醒而且预示了地方性秩序来自民众的自愿遵守,它和民众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从而自然也和民众的理解彼此相通了。”[26]因而只有“通过我们的努力来沟通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从而打破这种文化阻隔”,“逐步形成一种有利于沟通、理解的‘公共知识’,进而寻求妥协和合作”,[27]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正式层面上实现法律与习惯、乡约的协调统一才能够使乡土社会中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社会秩序的维系按照法制现代化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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