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公民并未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的观念,也缺乏自觉守法的意识和习惯,只是在自身重大利益受到侵害时且在穷尽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才想到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但这只是一种迫于无奈的被动选择,是一种权宜之计。在乡土特色鲜明的农村,这种现象更为明显。尽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并非都是功利的,有超功利的一面;法治不仅仅是手段,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本身也是一种目的。但在乡民的眼中,法律至多是一个手段,而且还不是一个在调节人们关系中的首选手段。形成这种现象固然有多种原因,但最根本的还在于乡土社会中的人们没有一种将法律溶入生活的传统和习惯,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一种具有广泛社会基础和深层心理背景的思想观念,一俟形成,便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性质和自我延续的功能,即使当时的社会背景已经消灭,它仍然能够发挥作用,在无形中左右着人们的行为。”[15]
由于“现代法律是现代社会中一种最普遍、最基本、最高的社会规则。”[16]因而,法律应当是现代社会中维系正常社会秩序最重要、最不可或缺的规范,但在乡土社会中却显得可有可无甚至于常常是被人们遗忘的一种社会现象。尽管如此,并不是说法律在乡土社会中就绝无任何价值,在为数不多的情况下,乡土社会的人们也想到动用法律“武器”,那就是在自身的权益切实受到侵害,穷尽其他手段尚不足以得到补救时才被迫想到法律,想到通过法律程序来补救自己的损失。这也许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指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7]的一个明显例证吧!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下乡土社会的秩序又是如何维系的呢?应当说主要是靠日久形成的行为习惯以及或明确商定或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
习惯仅仅是乡民为了各自生活的便利长期形成的一种依靠自愿遵守的行为规范,保障这种行为规范得以遵守的除了行为惯性之外更重要的就是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道德观念是人们遵守习惯规范的内在动力,社会舆论是人们遵守习惯规范的外在推动力。不管是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观念也好,还是外在的社会舆论压力也好,它们都是作为道德的范畴来影响人们行为习惯的。很多情况下,当人们的行为与习惯反常时,不仅自身的道德观念促使自己内心感到不安,人们的道德评价更是其处于一种内外交迫的困窘境地,而且在个别“软舌胜于钢刀”极端情形下,道德对人产生的压力和影响不亚于法律,甚至超过法律。但在一般情形下道德对人行为习惯的影响也是有条件的,即对人的利益不会直接的损失,一旦涉及自身利益得失时人们的行为习惯和行为方式就会发生改变。因为“传统、习惯或习性如果能够长期延续,至少得有某种效用。一般来说,人们并不会盲目地长期坚持某个具体的传统,完全不考虑其效果;否则的话,任何传统就都不会发生任何改变。”[18]存在于我国乡土社会中的乡规民约是一种介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民间规范,在维护传统的乡村秩序中发挥着教化作用、指引作用及其一定程度的强制作用,与习惯相比较,乡约的内容更为具体明确,而且遵守的强制程度也更强。尽管乡约存在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正常社会秩序,但在本质上其反映的仍然是人们的利益诉求和道德主张。具体表现在:乡约的制定首先是相关人员为了各自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其次反映的内容与人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再次乡约运行的直接动力仍然是利益与道德;另外违反乡约的动机还是利益与道德,以及强迫遵守乡约的本质仍然是利益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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