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乡土社会的法律,必定是符合乡土社会的法律。”[10]在乡土社会,人们轻易不触动法律,法律的使用极其有限,只在特殊情况下对那些重大的而且使用民间规则无法自我消化的问题发挥作用。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乡民无动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当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时人们运用习惯、乡约等传统的解决机制足以将大部分纠纷妥善解决;另一方面是受中国传统文化中惧法厌讼观念的影响,乡民在内心深处对法律十分排斥。“面对法律诉讼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国传统社会的人们普遍抱有厌恶和畏惧的心理。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耻的法律观念至今在中国民间仍大有市场。”[11]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乡土社会中乡民动用法律结果的处于一种无法预期的状态,再加上法律运用的成本高、风险大和效率低下等现实状况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乡民对法律的运用。尽管我国经常进行着“送法上门”、“司法下乡”和“普法教育”的活动,但并未扭转习惯、乡约在乡土社会中的运用较之于法律更普遍的局面,也未从根本上扭转习惯和乡约在乡土社会中“优位”于法律的现状。但这不能完全否定法律在维系乡土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的作用。事实上,在很多时候,法律在维系乡土社会秩序方面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特别是法律的威慑作用在一定意义上防止了破坏乡土社会秩序的部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可是法律的这一功用却与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本质和价值相背离,并非现代法律的常态表现和准确表达。
正是由于乡土社会的特殊性和乡土社会中人们特殊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决定了“维系中国社会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是礼俗而非法律,是道德而非宗教,是情义而非权利义务。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法律亦为治世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它只能居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并不会因某些需要或口号而有所改变。” [12]
二、维系乡土社会秩序的规范蕴涵的本质——利益与道德[③]
“如果仅仅以法律规范本身为参照对象,而忽视规范背后的意蕴,则其结论往往是只及其表不及其里的,只有既体察规范本身,同时又洞察规范背后的真实意蕴,即以法律规定及其意蕴之和为基点,才能更准确地把握法律的重心所在。”[13]正如人们对于法律重心的法学探讨一样,我们对于维系乡土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习惯、乡约与法律的认识也应当洞察其背后的真实意蕴。如果我们对其进行法思辨[④]性的思考,我们就会发现:习惯、乡约与法律维系乡土社会秩序竟是一个表象,真正维系乡土社会秩序的本质是隐藏在习惯、乡约和法律背后的乡民的利益诉求和道德主张,而且最根本的正是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因为“人们之间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人、群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以权利与义务为形式,以正义为基本道德准则,实现人们的利益需要和合理分配,是全部法存在与活动的轴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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