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许多学者持有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观点。
梅汝璈在《中国旧制下之法治》一文中言道:“中国历代之有合‘礼’(自然法)与‘法’(现实法)而成的法治制度,以及那种法治制度之足以维持当时的社会秩序,那几乎是确定无疑的事实”,他又说,“法与礼的合治曾支配过数千年的中国社会,从那黄金时代的唐虞三代到满清覆灭民国肇兴,它们是中国主要的‘治之工具’”。
钱穆先生曾说,“(中国传统政治)重法过于重人,重职过于重权,重安定过于重动进┅┅”,他又说,“中国传统政治里尊重法治的观念,已成为历史上一种惰性。”
北大教授朱苏力在《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中说:“我认为,在中国古代是有事实上的‘法治’的,即使没有用‘法治’这个词。但是,无论人治还是法治,这都不仅仅是某个君主个人的意志使然。”
可见,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一个由法律控制着的社会,士绅黎庶小心翼翼地遵守着社会的清规戒律,假若当时的政治统治思想及其政治法律制度中没有提倡法治的成分,怎么能有这个统治效果。儒家的人治思想中一定有合理的内核。倘若这种思想太不合理,诚如时下大部分中国法律学者所臆测的话,那么,它产生的那天也就是死亡的时刻,朝生夕死,绝不会为世代统治者接受为统治思想的核心成分。至于说中国自秦以来人治思想主导下的传统政治漆黑一片,那显然是不通人类历史公例的一种无知妄说了。
结论
通过对中国传统人治理论和传统政治法律实践的分析,我们可以给中国的“人治”思想下一个新的定义:
“一种治理国家的主张。它指贤人依法而治。以为国家治乱的最终决定因素在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行为而非法律。同时,它不否认乃至高度重视法律在社会秩序形成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也主张全体社会成员都要依法办事。中国儒家以此作为统治者的治国之本。《论语•颜渊》“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礼记•中庸》“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亡。”
“人治”和“法治”不是一个矛盾对立的概念,它们之间是一种相容的逻辑关系。首先,它们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治”(天下太平),即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其次,无论
“人治”亦或“法治”,其实施运作的过程都离不开“人”和“法”这两个因素。我们把社会治理当作一项建筑工程的话,“人”指设计者和建筑工人,“法”指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人”是社会治理工程的操盘者,而“法”只是操盘者手中的治具中的一种重要手段而已。由于法律不是万能的,除了法律这种手段外,还有诸如道德、风俗、宗教等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等手段。倘若缺少了“人”和“法”中的任何一方,社会治理这项工程都无法进行。因此,诚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人治”是“人(依法)而治”;“法治”是“(人)依法而治”。顺便提及,中国历史上的儒法之争,其焦点不在要不要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两派的分野之处集中在究竟采用哪种法律来治国,儒家崇尚依礼(自然法、民法)治国,法家主张优先依法(
刑法、现实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