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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人治思想之辨正

  费孝通先生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来,“法治”和“人治”不是一个对称的概念,既然如此,那么以“法治”为参照物界定“人治”的概念并加以责难便可能经不起仔细推敲。费老虽然没有从法律的层面对儒家人治思想展开论述,但他的意见为我们对儒家人治思想进行再认识提供了一个新视角。评价人或事,全面、客观是铁的法则。评价一个思想家,不仅要看他此时此地说了什么、做了什么,而且还要看他彼时、彼地说了什么、做了什么。评价一种政治法律思想,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学术的层面,而且更应该结合当时当地的政治法律实践来考察,因为任何有价值的思想总是按照社会实践的要求而产生且服务于特定的社会实践的。只有做到这样,我们做出的评判才可能是客观、公允的;否则,必定落入主观、片面的泥淖中。下面作者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和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实践两个方面尝试对人治思想做一番另类解读。
  一、人治思想的重心是贤人政治
  (一)有关贤人政治的论述
  儒家思想家主张国家应由德才兼备的所谓贤人来治理。孔子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孟子云:“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与众也。”(《孟子•离娄上》)。荀子亦云:“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君道篇》)北宋著名政治家司马光把“才”界定为“聪察强毅”;把“德”界定为“正直中和”。依照上述标准,司马光把人分为四类:圣人(才德全尽)、君子(德胜才)、小人(才胜德)、愚人(才德兼亡),进而提出应由圣人、君子来治理国家的主张。在“才”与“德”二者之间,中国儒家尤为强调官德,要求为政者具有极高的道德水准,他们把官德的内涵表述为“养民”、“利民”和“保民”,通俗地讲就是以民为本,造福于民。例如:《尚书.大禹谟》云:“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春秋时期邾文公说:“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战国时期孟子对齐宣王说:“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 (《孟子•梁惠王章句上》)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也反复阐述了任官重德的思想,他说:“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凡取人之术,苟不得圣人、君子而与之,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何则?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譬之乳狗搏人,人得而制之。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决其暴,是虎而翼者也,其也害岂不多哉!”
  (二)贤人政治的合理性
  中国儒家思想家突出贤人治国,强调“治人”远甚于“治法”,这一观念的合理性毋庸置疑,我们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加以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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