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证明责任机制的限度

论证明责任机制的限度


The Limitation on the Mechanism of the Burden of Proof


霍海红


【摘要】Abstract:Being the method to judge in the vagueness situation, the mechanism of the burden of proof has its own limitation except for its value. Since there are existing manipulating mistakes in the mechanism, it can be magnified to us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which can make the individual justice to be sacrifice. As long as realizing these limitations, we can understand the real meaning and make the best use of it reasonably.
【关键词】Key Words:the burden of proof;mechanism;limitation
【全文】
  对于任何正在发生的事情我们都要马上清晰的想象到其相反的一面。[1](P216)
——[德]叔本华            

  
  “任何制度安排都不会是万能的,它会在一定的范围中起作用,超出这一范围,就要由其他制度安排来替代。只有知道一种制度安排的局限性,才会真正恰当的运用它。”[2](P272)这是面对任何制度和试图进行任何制度设计都应作好的心理准备,也是我们就某一制度的正当性进行论证或争论时必须具有的思维方式。无论是因为制度的局限性而对其草率否定,还是因为制度的优越性而对其可能的局限视而不见或进行掩饰,都是错误的,甚至是危险的。对于证明责任机制而言,也是如此。当我们看到证明责任机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重大的裁判意义时,也必须对证明责任机制作用的限度给予充分的关注。因为,一方面这种限度是与其正面意义相伴而生的,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证明责任机制的内在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这种对其限度的关注往往有助于人们(包括法官和当事人以及一般民众)在实践中对证明责任机制进行恰当的理解和适用。
  一、事实拟制的“错误”与无奈
  对于证明责任机制,兼具法官与学者双重身份的波斯纳如是肯定其功绩:“法律制度常常对它必须解决的法律纠纷的是非曲直没有任何线索,但是,通过运用举证责任,以它来作为缺乏这种知识的代位者,法律制度就避开了这种耻辱。”[3](P272—273)然而,他同时又告诫我们:“在事实不确定问题上,这些法律上的通达(adaption)也许很聪明,或至少是不可避免,但这些通达或许也捉弄了法律职业界,使他们误认为自己知道的要比他们实际知道的还要多。”[3](P273)波斯纳既肯定其意义又指出其局限的态度,为我们全面而准确地理解证明责任机制作出了榜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波斯纳的联邦法官身份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波斯纳的这种态度在相当程度上源于其长期而丰富的司法实践,因而他从正反两方面对证明责任机制的揭示(特别是提醒我们注意其局限),就不仅仅是纯粹的理论分析,而且因其实践的洞见而更具有说服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